地方生态补偿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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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生态补偿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市政府决定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第二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组成:(一)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来源的资金。第四条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遵循“谁保护、谁受益”、“谁改善、谁得益”和“集中财力、突出

2、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原则。第五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分配总量,根据专项资金来源情况一年一定。第六条市农办、财政局、生态办负责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设立市生态补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挂靠市农办),由市农办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派专人组成,负责项目审核、计划安排、验收管理和年度考核等相关工作。第6页共6页有关乡镇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管理。第二章补偿范围第七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安排向本市欠发达地区倾斜;被评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列入我市生态补偿对象范围。第八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偿内容为:(一)生态产业项目;(二)农村基础设施建

3、设项目;(三)农村社会事业项目;(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五)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和建设项目;(六)生态移民和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七)其他相关项目。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责任制,与项目建设直接挂钩,并优先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第十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其中10%为市级统筹经费,由市政府根据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市级重点项目与跨乡镇项目。(二)其中40%由市生态办根据生态基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确定各有关乡镇生态权重指标后予以下达(XX年暂以80万为平均生

4、态基数分配)。第6页共6页(三)剩余50%部分按照人口总量权重60%、地域面积权重40%的标准分配至有关乡镇,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中心镇(湖岭、龙湖)和海岛乡镇(北麂、北龙)以2倍权重计算;2.营前、东岩国家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乡镇,以保护范围大小分别以2.5倍和1.2倍权重计算。(四)不属于欠发达地区,但被评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其年度资金分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五)以上二、三、四项合计占资金分配总量的90%,由市农办、财政局、生态办根据上述相关标准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

5、至有关乡镇。第十一条资金分配计划于每年年初下达,市政府将根据上年度项目进展程度、生态保护成果和年度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各有关乡镇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与效益性,科学安排,有序推进。第十三条各有关乡镇要根据本办法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项目办上报下年度项目,申请下年度补偿资金。第十四条项目办要相应建立生态补偿项目库,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纳入生态补偿项目库管理,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第6页共6页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市政府审核决定,并向社会公示7天后,由市农办、财政局、生态办联合行文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在

6、每年3月31日前下达到各有关乡镇。第十六条各相关乡镇要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立即着手项目前期筹建工作,出具资金落实承诺函,并及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各有关乡镇也要设立相应专户,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第十八条项目资金下达由市农办、财政局、生态办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联合发文分类分批下达拨付到有关乡镇。(一)5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分二次拨付。第一次在项目计划下达后,拨付项目资金的50%;第二次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预期目标和验收标准

7、等进行综合考评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的50%。(二)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金拨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农办根据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进行考核。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在第三年开始停止下达资金。第6页共6页第二十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的其他各类补助;确需联合补助的,由项目办汇总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项目办

8、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态补偿项目进行检查和整体评价;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工作。第二十三条各有关乡镇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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