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经典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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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员):上海…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特委托我作为被告人…诈骗-•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等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庭审过程中,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冇了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卜•辩护意见,诚望法院能够采信: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就对被告人应予从轻处罚提出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出生于1996年9月12口,在2014年1月18口、2014年4月实施诈嵋行为时

2、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I•七条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量刑意见》),“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因此,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二、被告人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所谓从犯就是在共同犯罪屮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我们认为被告人是从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夏文杰是3U意的发起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在2013年下半年的

3、吋候,经同案犯钱晨阳的介绍认识了另一同案犯夏文杰,“杀猪”诈赌都是夏一文杰进行策划的。其次,被告人仅负责整个诈骗环节的一部分,就是“找猪”。夏文杰指使被告人去找“猪”,并明确告知被告人找“猪”的一些的件;前期的费用,包括请“猪”吃饭的钱都是夏文杰提前支付的。再次,后期的追讨赃款的行为完全由夏文杰负责,被告人没有参与。据被告人供述对于周一帆的“欠款”“我是没有去讨过钱的,是夏文杰的事情,夏文杰说外面有人的,专门讨债”;(卷宗第四页)第二次诈骗被害人侯耿晓的钱财,柳修杰也“没有参与讨债,都是夏文杰干的,我听夏文杰说过去讨的,没要到”

4、(卷宗的第五页)。总之,整个犯罪行为都是同案犯夏文杰预谋、策划、组织的,而被告人只是负责寻找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I•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及《量刑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参与的两起诈骗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属于诈骗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

5、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求件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根据被害人周一帆的陈述,“当吋我爸在,没给对方钱,我爸述报了警”(卷宗第272页);另据被害人侯耿晓的陈述“2014年4月7日左右,谢涛…拿着欠条要向我讨钱,我当时没给…然后我父亲和我到中山派出所报警了”(卷宗第281页),可见两名被害人都没有财产损失。综上,被告人参与的两起诈骗行为,被害人都没有财产损失,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害人未遭受财产损失,因此属于因犯罪

6、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量刑意见》“对丁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Z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进行处罚。四、被告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以及《量刑意见》对“如实供述口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

7、定,因此,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进行处罚。五、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因其仅仅初中文化程度,法律意识较为淡簿,可以酌情从轻进行处罚。总之,作为一个仅仅初中毕业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无良好的法制观念,对违法犯罪行为无清醒的认识,加上交友不慎,对自己要求不严,最终导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对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理应应受到刑罚处罚。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参与的两起诈骗行为均屈于未遂,被告人是从犯,以及具冇的英他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并且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木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区别对待”的原则,为使其尽早步入社会,请法院考虑对其

8、判处缓刑。此致辩护律师:郭合普2015年4月21日上海律师郭合普,主攻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电话:1316297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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