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出台防空建设管理规定.doc

人防办出台防空建设管理规定.doc

ID:31113184

大小:54.68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1-06

人防办出台防空建设管理规定.doc_第1页
人防办出台防空建设管理规定.doc_第2页
人防办出台防空建设管理规定.doc_第3页
人防办出台防空建设管理规定.doc_第4页
人防办出台防空建设管理规定.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人防办出台防空建设管理规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人防办出台防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城市和主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工程、孔口以及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地面伪装房、配电房、防

2、雨棚、管理房、挡土墙、进排风竖井、进排水道、化粪池、水库、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组成。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10页共10页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民防空经费,按同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地方各级预算。第七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工程保护的权

3、利,都必须依法履行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缴纳人民防空费用的义务。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人民防空法》的要求,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以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坚持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保证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搞毁,保存战争潜力双重功能的原则。第十条单建的指挥、通信工程,公共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第十一条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批、质量监督、造价审查及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第10页共10页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

5、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在县城(含县级市)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第十四条国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写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一)本规定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新建民用

6、建筑经批准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的;(二)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经市人防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第10页共10页第十六条易地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使用易地建设费时,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人防预算外资金计划,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确保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第十七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方案确定前,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三)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城建、规划部门申领建筑工程开工

7、批准文件,同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要求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计划部门不得发给开工报告,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根据工程防护、安全保护、出入通道、工程孔口的实际需要,界定人民防空工程用地范围。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保障。第三章设计施工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相应级别防空地下室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第1

8、0页共10页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