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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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税外证〔〕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税务登记地外出经营地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应税劳务劳务地点有效期限合同金额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货物总值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总金额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第13页共13页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合计金额……货物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合计金额…………

2、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第13页共13页2自XX年1月1日起,跨地

3、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第二篇: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须知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须知一、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2.已完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单份合同超过500元的不得零散贴花,需填写一式四份的税收缴款书到开户行交印花税,到所内加

4、盖印花税税讫章。)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注:所有复印件空白处,企业写上“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签上经办人名字及日期,并加盖企业的公章,合同超过1页的,合同封面盖完整的公章,侧面盖骑缝章。第13页共13页外出经营证明应在外出经营前办理,外出经营结束后,应按时找专管员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已到10日内仍未向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停止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需下载填写打印的表格《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注:以下四种情形的,地税机关不开具外出经营证明,企业按规定应在北京当地完税:(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

5、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依据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6、第13页共13页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XX〕393号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XX〕423号第三篇:外出经营纳税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法规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

7、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1号)规定:“三、??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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