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院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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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院章程示范文本序言【注释】序言部分主要阐明学校发展历程,学校制定章程的主要目的和依据文件。****学院是一所省属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前身是****,后历经****等办学时期。2001年5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学院。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 则【注释】第一章主要阐明学校基本信息、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以及基本管理体制等。【具体条文】第一条学校全称****,简称****,英文全称****。第二条学校注册地为****,现在广州、清远分别设有两个校区。第三条学校是自愿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育英才,服务社会”;学校的愿景是打造成为“活力的校园、创业的乐园、文化的花园、幸福的乐园”;学院的办学目标是“打造百年名校”。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秉承“博学而雅正、业专而技精”的育人理念,致力于培养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一所产学融合、博雅特色、国际发展的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现代技术应用型大学。15 第五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注册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第六条学校办学规模控制在2万人左右。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具体包括高职学历教育、成人学历文凭教育、自考辅导、中高职与社会培训等。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单位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第八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民主监督;实行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倡导学术自由;坚持社会参与、开放办学。第一章举办者与学校【注释】第二章主要阐明举办者与学校的权责。【具体条文】第九条学校由****出资举办。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提供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资金与资源,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收益及政府的资助与奖励;(二)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及办学特色;(三)确定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四)审议批准学校董事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决定学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负责涉及投资者和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批;(七)对学校合并、分立、终止,变更名称、类别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审批、备案;(八)学校终止时,可从学校剩余资产中取得应有的补偿;(九)举办者的内设机构,可对学校办学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具有向举办者反映监督和检查情况的义务;15 (十)涉及经营性与投资性的活动,举办者代表或内设机构的管理者代表可参与学校工作的研究讨论;(十一)举办者可设立监事会,享有列席董事会和学校各级各类会议的权利,向董事会提出专项审计及依照学校制度规定对严重失职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的建议权,对学校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章程的决策进行终止决策执行的阻止权。第十一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学院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三)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相应的服务与保障;(四)为学校重大改革建设发展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五)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二)根据学校发展实际,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三)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与福利待遇;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六)依据省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办学成本,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七)依法对举办者提供的出资,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15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依法接受省教育厅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四)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升;(五)开设专业及产学研优先满足集团产业发展及人才的需求;(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一章管理体制【注释】第三章主要阐明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决策机制,主要组织机构的权责。【具体条文】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监督保障、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董事会是学校最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倡导行政权与学术权分离,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各类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学校坚持民主管理,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建立健全落实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第十五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以及社会贤达、专业人士等人员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常务董事及董事若干名,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涉及法人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及文件,需要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生效。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明确产生办法、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等。第十六条董事会中由常务董事组成常务董事会,作为董事会休会期间处理学校事务的常务决策机构。15 第十七条董事会的义务及权益:(一)审批学校发展规划;(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审议校长就副校级领导配备的提名并进行聘任或解聘;审议校长就中层正职干部配备的提名;(三)审批学校重大管理规章制度和政策方案;审批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事项;(四)经费实施切块管理,审议办学经费使用方案,审批学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批专业的设置、合并与撤销;(六)审批学年工作计划;每学年对学校下达《质量目标任务》,并就《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学校实施考核;(七)审批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薪酬标准;(八)审批对外与政行企校涉及资产投入的重大合作项目;(九)审批涉及办学资源配置与调整的重大事项;(十)审批机构设置与调整;(十一)对校级领导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十二)拟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方案;(十三)修改学校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常务董事会可行使以上第一至第十一项职权。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常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提议可随时召开。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并得到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票数通过方有效。涉及举办者利益的决议,必须经董事长同意方可有效。常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同上。第十九条校长由董事会确定聘用,报主管部门备案。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校部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学校董事会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15 (四)校长拥有副校长的提名权,中层管理人员的考察及任免权,员工的聘用与解聘权,及实施奖惩权;(五)拟制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薪酬标准;(六)拥有办学自主权,行使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后勤保障的管理权和资源使用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负责与政府、行业或企业洽谈共建二级学院或专业。如涉及资产投资和合作五年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董事会批准;如以开展教学、实训和社会服务为目的而共建实训基地、共建研发中心或工程中心,不涉及资产投资,则学校自主决定;(八)代表校班子向教代会做学校工作报告;(九)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十)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校长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校长秘书负责记录。根据议题需要,董事会和集团有关人员可列席校长办公会。有关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的重要工作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按照“事前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议事。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共****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作用。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二)参与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参与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参与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15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为原则,设立党组织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各类学术组织需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组织开展工作。学术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重大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二)对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院(系)评估办法、学术奖励制度等进行审议;(三)拟定人才培育规划,审议人才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四)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五)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六)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七)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八)其他由学术组织审议的学术事项。第二十四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成员可由校领导提名或各单位推荐产生。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原则上学校主要领导不担任学术组织的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可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第二十六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第二十七条 15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重要工作事项;(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依法办学、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第一章机构设置【注释】第四章主要阐明学校内设机构的构成及基本职责。【具体条文】第三十条 学校下设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教学支持部门以及业务经营部门。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二级学院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财权和资源配置使用权。15 学校通过预算和费用包干方式划拨二级学院日常运行经费,并建立各类创收结余等奖励机制;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系)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第三十二条 职能部门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职能部门也是学校各类专项管理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的挂靠部门,专项管理委员会协助相关政策制定与跨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第三十三条 教学支持部门(学术支撑单位)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支撑和服务保障的各类馆、中心及研究机构。第三十四条 业务经营部门是依托学校各类资源面向校内外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培训、技能鉴定服务等专门机构,受学校统一领导,学校给予相应资源和政策支持。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履行各自职责。第三十六条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一章学生和教职工【注释】第五章主要阐明师生的权利和义务、对师生的基本管理办法,以及学校依法建立师生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具体条文】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第三十八条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第三十九条 15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对在工作岗位或学业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师生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师生员工,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和合同给予相应处理。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专科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协议约定,尊敬师长,和睦同学,进德修学,自强不息,努力成为社会的栋梁。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教师分为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兼课教师。辅导员是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管理人员,是学校教师的组成部分。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薪酬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教师应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学等本职岗位任务,关心指导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崇德尚业,追求卓越,努力成为社会的表率。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术带头人。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校内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具体依据学校有关规章执行。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置教育教学、学术研究与社会服务并重的教研岗位,学校教师的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三部分构成。第四十五条职工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辅助研究等其他行政、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15 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本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岗位聘用、薪酬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岗位职责,投身全员育人,爱岗敬业,服务师生,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第四十六条 学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兼课教师、咨询顾问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一章学校和社会【注释】第六章主要阐明学校如何构建与政府、行企、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具体条文】第四十七条 学校树立开放办学理念,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企业的沟通与合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学校面向社会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校理事会作为与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共建长期、稳定、全面合作关系的重要平台。校理事会是对学校的建设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建议的机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开展活动。校理事会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领导、教育家、社会知名人士以及与本院有密切合作关系的知名企业领导(其单位为理事单位)等各界人士自愿组成。校理事会成员单位遵循“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指导、支持学校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拓展教育资源,增强学校办学实力和活力,实现学校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发展。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通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以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15 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应遵守****校友总会有关规章,关心支持本校的建设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第五十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与海外知名院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海外影响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第五十一条 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第五十二条 学校投资设立或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独立运营与管理。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与其他合法主体开展互利合作,共建教学实体、研究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第五十四条学校可视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第一章资产与财务【注释】第七章主要阐明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办法等。【具体条文】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以举办者的出资和学费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一)举办者的出资;(二)办学范围内的收入;(三)依立项获得的各级财政性拨款;(四)行业、企业、社会团体或校友捐赠等;(五)其他合法收入或渠道筹集的经费。第五十六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及捐助的资产、办学累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15 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费总收入按比例分为建校经费和办学经费,分别由董事会和校长统筹。建校经费主要包括基建费用,办学经费主要包括教科研、人力资源、设备设施、行政后勤、党建经费等。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校财务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校院预决算制度,学校根据二级单位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预算。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级财政性专项支持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对资金的绩效管理。第一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注释】第八章主要明确学校重要信息变更的程序;学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变更其他要求备案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三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15 第六十四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一章 学校标识【注释】第八章主要明确学校校训、LOGO、校旗等标语或标志物的形态与内容。第六十六条学校校训为****。第六十七条学校校标为****,寓意****。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旗为****,中央印有学校校标以及白色规定字体的“****”中英文校名。第六十九条学校校徽为是印有校标的徽章,采用校标规定的红白两色,由烤漆银色作为徽章的底托。第七十条学校校庆日是每年****。第二章 附 则【注释】第十章主要明确章程的修订的条件、制定及核准的程序、负责解释机构等。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代会提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等变化;15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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