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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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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彬县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摊点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摊点指:多年累积形成而达不到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条件标准的,现有固定经营门店、摊位或摊点,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全面规范、有力监管餐饮服务摊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不支持开办餐饮服务摊点,而是通过对餐饮摊点的有效监管促使其积极创造基本条件,最终向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规范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凡在彬县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
2、务摊点必须遵守本办法,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第五条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规定要求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餐饮服务摊点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全县对餐饮服务摊点统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彬县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证明》(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明》),《备案登记证明》实施属地管理,由县药监局整规核发。 第七条《备案登记证明》应悬挂公示,有效期限为两年,第一年末实行年审;《备案登记证明》不进行变更,需要延续的,
3、原备案登记到期前30日内到县药监部门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对餐饮服务摊点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逐步规范的原则实施备案登记。 (一)对学校、幼托机构、建筑工地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得按照餐饮服务摊点对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应加强同教育、城建部门配合,严格督促其整改提升,达到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标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对政府规划的餐饮市场区域内有固定摊位的餐饮服务摊点和政府在城乡餐饮街区内划定位置的餐饮服务摊点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药监局申报办理《备案登记证明》; (三)对有经营门店的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后,应按照餐饮服务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经营活动严格进行监管; (
4、四)对占道经营和流动餐饮摊点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加联合予以取缔,社会各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车站等单位负责对其门前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进行监督管理,并负直接责任; (五)对餐饮服务摊点核发《备案登记证明》时,必须限制其经营品种,禁止制作经营凉菜。 第九条 餐饮服务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入市、入室经营,具备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基本设施,具有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二)有经营门店的餐饮服务摊点应具有上下水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5、; (四)具有保存食品原辅料的小型冷冻、冷藏、保鲜设备; (五)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摊点,必须依法获得经营清真食品准许和清真标志牌; (六)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和参加食品安全法规、质量标准要求为主的岗位培训。 第十条餐饮服务摊点申办《备案登记证明》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一)彬县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申报表; (二)餐饮服务摊点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摊点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培训证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摊点的租赁使用证明; (五)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表; (六)与餐具消毒企业签订的集中消毒协议书。 第十一条药监局参照《行政许可法》
6、相关程序对餐饮服务摊点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在组织现场审查合格后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同时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责任书与承诺书与《备案登记证明》效期相同。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摊点歇业半年后,《备案登记证明》自动失效;禁止转让、买卖、伪造《备案登记证明》;《备案登记证明》遗失或毁损的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发生食物中毒,长期达不到规范管理要求,私自变更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县药监局应立即注销《备案登记证明》。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摊点负责人为餐饮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经营不合格食品或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第
7、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摊点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相关规定,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一)经营者门店、摊位、摊点及周围卫生必须保持清洁,附近无污染源,严禁乱泼乱倒污水、乱丢杂物,餐纸入篓,自觉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贮存、运输和装盛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运; (三)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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