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涉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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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本项目涉及主体投保人:肥东县公安局被保险人:肥东县公安在职辅警及工勤人员(约370人)。二、合作形式1、保险公司为肥东县公安局在职辅警人员提供保险服务;2、本项目服务期限3年,保险合同每年一签,肥东县公安局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当年保费,保险生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在职人员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序号项目保险金额/万元1因公牺牲的人员赔付保险金额46.92意外死亡的人员赔付保险金额46.93病故人员赔付保险金额4.694意外伤残的人员赔付保险金额(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分级赔付)46.95因公意外医疗险赔付保险金额9.46非因

2、公意外伤害医疗险赔付保险金额4.77意外骨折保险金3.18意外烧伤保险金3.19无免赔额,按保险责任100%赔付无免赔额及免赔率10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311补充门诊医疗保险项目及赔付金额4.712意外伤害住院定额补贴0.013万元/天1、因公牺牲的人员赔付保险金额46.9万元注:指被保险人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除第5、6、7、11、12项规定的情形外,最高给付保险金46.9万元,因公牺牲证明为肥东县公安局出具。2、意外死亡人员赔付保险金额为46.9万元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满足非疾病、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四个条件),除第5、6、7、11、12项规定的情形外,最

3、高给付保险金46.9万元。3、病故人员赔付保险金额为4.7万元注: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死亡,除第8项规定的情形外,最高给付保险金4.7万元,该项目不考虑参保人员参保前有无病史。4、意外伤残人员赔付保险金额按46.9万元额度并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分级给付。注: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残疾的,在诊疗结束、机体功能恢复基本稳定后,且符合《工伤残疾程度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按前述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46.9万元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第180日,被保险人诊疗仍未结束的,应以被保险人第180日的机体功能障碍情

4、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以此为残疾给付标准。该项的保额与第11、12项的保额可累加。5、因公意外伤害医疗险赔付保险金额为9.4万元(无免赔额及免赔率)注:被保险人因公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该事故需满足非疾病、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四个条件)接受治疗,针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100%进行赔付,最高赔偿限额为9.4万元。6、非因公意外伤害医疗险赔付保险金额为4.7万元。注:被保险人非因公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该事故需满足非疾病、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四个条件)接受治疗,针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100%进行赔付,最高赔偿限额为4

5、.7万元。7、意外骨折保险金为3.1万元。8、意外烧伤保险金3.1万元9、无免赔额,按保险责任100%赔付人身伤害项目在赔付时均按照100%赔付。10、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项目及赔付金额2.3万元(不计算参保人员之前有无病史)注:对被保险人住院进行治疗,针对投保单位补助后剩余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1)对社保起付线标准以下部分,按100%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为2.3万元。(2)对社保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100%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为2.3万元。(3)当地医保政策中明确的二十二种慢性病(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

6、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人员发生门诊治疗费用的,对医保报销剩余的部分按照100%赔付,纳入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额中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2.3万元。(4)以上三项累计赔偿限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超过2.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不能重复给付。11、补充门诊医疗保险项目及赔付金额4.7万元(不计算参保人员之前有无病史)注:(1)对被保险人

7、因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针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无免赔、100%赔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3万元;(2)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门急诊治疗,对于投保单位补助及个人医保账户支付剩余部分,于当地三甲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无免赔,100%比例赔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0.4万元,注:a、每人每年集中报销一次(每年的12月份),对于手续齐全的赔付案件5个工作日内结案;b、门诊治疗仅限在肥东县县级以上医院且挂号后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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