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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垣县财政局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时限要求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备注序号名称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管理方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
2、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为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一下建成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会计科无代理记账许可证书15天7天否无保留-11-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监察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
3、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4、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保留2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监察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
5、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保留3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监察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6、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保留-11-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监察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
7、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保留5违反规定设置登记会计账簿、填制会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或未按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保管会计资料、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不配合依法实施监督的处罚。监察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
8、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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