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石材加工业污染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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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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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政办石材加工业污染整治通知近年来,我镇石材加工业的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创造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在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特别是在建设过程中,起点低、质量差、规模小、未能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投入生产后,偷排、漏排、满排废水现象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并威胁到镇水环境安全。因此,开展石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势在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市环保局《关于加快石材加工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石材加工业治理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对象、内容1、全镇各石板材加工企业。2、各板材厂要进一步加固、加高、加大石材加工厂的切机、磨机废水沉淀循环池建设。3、进一步加强石板材废渣边角料的处置管理。4、严禁板材染色。二、整治中的基本要求第3页共3页1、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完善配套切机、磨机沉淀循环池,做到切机、磨机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如果留有暗洞、暗沟、暗道、缺口,无论是否废水外流,一律视为外排而进行查封处罚。2、各石材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渣和边角料要在

3、各村委指定地点或新建的废渣堆放点处置,严禁向河道、路旁处置废渣、边角料。三、整治时间安排年5月23日至6月30日,各加工企业建设、改造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阶段;年7月1日至7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市环保局将组织全面验收,对验收合格企业,准于生产,对验收不合格企业,一律暂停生产,限期整改,直到符合要求,方可恢复生产。四、法律依据及惩罚措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法实施细则》和《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石材企业废水外排将处以5000元至XX0元的罚款;对石材企业向河道、路旁堆放半成

4、品、成品板材、石材废渣、边角料将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和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永久关闭。第3页共3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各石材加工企业严禁在道路上装卸石材产品及石材运输车辆超载、超高、超宽等现象。如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重处罚。望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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