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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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项目编码3710000104301项目名称市级权限内的各类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子项无审批部门市工商局共同审批部门无审批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依据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2、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

3、648号修订)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

4、关办理注销登记。”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正)第五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5.《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

5、2000年10月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通过,2001年3月修正)第三条:“合营企业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

6、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国务院公布,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8.《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

7、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

8、7号)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规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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