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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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法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法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各专业导师、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国奖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2、、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法学实验班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国奖工作小组”的组织协调、评审材料收集、初审结果公示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相关的具体事务。第三条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国家奖学金》的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设置如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第四条国奖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规定,依照各专业人数比例确定各专业获奖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可以进行适当倾斜。8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专业,可适当放宽

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保证足额评审。第五条在本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上述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

4、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六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应满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评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二)道德品质优良;(三)热心公益,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四)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且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的情形;(五)学术型研究生,应当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8(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研

5、究生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第七条国奖工作小组在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评审会议,对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分值进行评价。第八条学习成绩考评课程学习阶段的申请人,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为必修课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为60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学术性研究生用于计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必修课成绩仅包括学位公共课与学位专业课成绩,不包括限选课、读书报告和学期论文以及社会实践科目的成绩。若上一学年

6、无必修课,则以学期论文平均分计算学习成绩。六年制法学实验班专业实习(包括大四下学期至研一上学期的实习阶段)成绩乘以30%,专题课程平均成绩乘以30%,二者之总和为本项考评最后得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九条科研成果考评8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章执行。科研成果的实质认定权在国奖工作小组。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的论文,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培育

7、项目、硕士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一)论文: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学生提交一般期刊论文用于计算加分的每学年不超过3篇。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二)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

8、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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