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与债权让与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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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与债权让与之比较  摘要: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是海上保险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传统民商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过程相结合的产物,对保障保险人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结合民商法和保险法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海上保险的特殊规定来分析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同时对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视为债权让与的观点进行了批驳。  关键字:代位求偿权、代位权、债权让与  一、民法中的代位权  在传统民法领域中,代位权是债权中合同之债的保全之方式。代位权作为一种合同之债中法定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代位

2、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代为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①  而就传统民法中的代位权的性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代位权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而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②另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属于支配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债权清偿债务,这与债权相似,是一种支配权。③6还有观点认为从代位权的实质

3、内容和效果来分析,代位权是对债权的保障性权利,包含于债权之中,是一种请求权。笔者比较倾向于请求权说,因为代位权本身就规定了权利双方是特定的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这种权利并不是由债权人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实现,必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主张代位行使;同时这种权利并不像物权这种支配权那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次债务人还是享有抗辩权的,这正从侧面证明了请求权在先抗辩权在后的实际顺序。  二、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及与债权让与的比较  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保险法对保险代位做出了明确规定。④除此之外,《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

4、序法》都对此有相关规定。⑤从有关规定中可见,保险法中的代位权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指保险人进行赔付后便可以取得其赔付部分的权利,部分学者将其称为物上代位;第二部分是狭义上的代位权,即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遭受全损或者部分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⑥这是一种债权的代位,此种权利类似于合同法上的代位权,但并不完全等同。相比较而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将上述全部包含,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一定合理性。6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理赔程序产生

5、的,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了财产损失,其损失应该的到完全的补偿,以恢复其在经济上遭受损失之前的完满状态。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恢复损失,但是不能从中谋利。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不能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当第三人原因致使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利益损失时,被保险人既可以向保险人要求赔付保险金,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这样就存在两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样的话,如果允许被保险人同时行使这两项求偿权,被保险人便会得到多于自己损失的利益。因此,在存在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允许支付了保险金的保险人取得其支付保险金范围内的代

6、位求偿权,符合不得谋利的要求。  不管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均认为其与债权转让类似,而大陆法系甚至就认为代位求偿权就是法定债权转让的一种形式,部分学者对此持支持态度。事实上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转让从本质上说就是双方之间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交易,因此,基于公共安全和社会道德约束,各国民法都对债权转让的范围做出了一些限制规定,此外的大部分债权均是可以转让的。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合同之债可以转让,而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债权如侵权之债能否转让则没有规定

7、。特别是对于侵权之债,由于能否转让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论界中有相当多的争议,司法实践之中做法也各不相同。对于自然人来说,侵权之债往往涉及人身权和所有权,一般是不得转让的。而在海上保险领域,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损失,第三人一词本身就不限于合同之债的范围。虽然不一定涉及人身范畴,但是保险事故往往和其他权利具有联系。若依据保险法理论,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说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债权转让的一种,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很多,违约、侵权等均可产生保险事故,因此在分析上就会产生一定的争议及瑕疵,同

8、时会在实务操作中会出现诸多问题。6  同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95条有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被保险人没有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保险人以自己名义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第二种,被保险人已经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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