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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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集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繁荣市场经济,促进我县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彻底脫钩的规定,市场物业管理站是我县城乡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的建设、维修、经营管理和市场服务工作。县经贸、工商、公安、城建、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集贸市场的规划、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城乡集贸市场是指实行市场办管脫钩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给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市场物业管理站管理的全部集贸市场及市场物业管理站投资兴建或

2、租赁的市场,以及由当地政府划定为集市摆卖的场地。第四条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到指定地点交易,不得乱摆乱卖。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第六条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穿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标志,遵守管理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第七条市场内的摊位,应当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负担的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标招租,以确定摊位使用,并按“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使用市场摊位。严禁串标,严禁不交费强占摊位使用,严禁集体罢市行为。第八条对进入

3、集贸市场交易商品的经营者由市场物业管理部门按政策收取市场摊位费和其他有关法定费用。对拒交市场摊位费用的经营者,市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取消经营者使用摊位资格,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收所欠的摊位费用。被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取消摊位使用资格的经营者,不得进入我县市场内经营,否则作乱摆乱卖处理;对取消摊位使用资格后交清了摊位使用费的,又想重新进入我县市场经营的,市场有摊位的情况下,可以由县市场物业管理部门重新安排,压滤机滤布厂家或参加下一轮摊位竞标。第九条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集贸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二)按规定建立市场管理

4、、消防、环境卫生等制度;(三)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四)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五)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对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者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农民在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二)经营者交纳市场摊位费用后,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

5、纳有关税费。(三)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四)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集贸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对占道经营的、乱摆乱卖的,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应予以制止,并报知工商、城监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五)末经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租其承租的摊位,不准改变摊位用途。第十一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一)假冒伪劣商品;(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

6、,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六)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七)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A)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第十二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五)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消防部门对集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7、,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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