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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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镇市容市貌管理办法集镇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省级重点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集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镇集镇管理领导组和集镇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工作。第二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集镇卫生实行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上堆放煤炭等杂物,严禁乱扔垃圾。第五条垃圾车服务时间为逢赶场天下

2、午5:30左右,闲场天上午9:30左右,服务范围包括新区、立街、黄桶路、兴隆路、滨河路、农贸街、法庭至上街、下街、中学、粮管所。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缴纳服务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对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X物价局[1999]5号文件和威财政局[1999]2号文件执行。第三章集镇市场秩序管理第七条在集镇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按时缴纳税费,不得漏交、拒交、欠交。第八条严禁无证经营,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坚持买卖公平,不准欺行霸市

3、、短斤少两、骗买强卖、欺诈销售等经营行为,遵守商业道德,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第九条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支设雨蓬,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第十条严把商品进货渠道,防止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十一条各商业店铺要配合社会治安综全治理机构抓好“防火”、“防盗”、“防骗”等三防管理。第十二条鲜肉、水果蔬菜、粮食、牲畜市场进行挂牌指定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此类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取缔所有流动摊点,严禁在大桥上摆摊子设点或用板板车

4、、人力车在街上游动经营水果、蔬菜等。第四章集镇公共设施管理施安全。集镇居民对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确保公共设施安全。第十五条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第五章集镇河道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倒在河堤上或倒入河中。对河道卫生实行责任制管理,沿河两岸居民对其房前屋后的河道区域的卫生负主要责任。第十七条禁止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系列非法打鱼活动。第六章集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第十八条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第十

5、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第二十条“门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2)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维护。(3)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无高声鸣放音乐'无燃放鞭炮等现象,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第二十一条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

6、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向责任区外倒垃圾。第二十二条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绝对化管理等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第十六条,擅自乱丢乱堆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河中及河堤上者,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态度罚款10—50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第十条,不遵守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管理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

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1)在桥上摆摊设点的,罚款10-20元,屡违者重罚;不在规定地方经营蔬菜水果的,罚款5—10元;(2)不在规定地方经营鲜肉或大牲畜的,第一次罚款30—50元,第二次罚款60—100元,以此类推;(3)用板板车在街上游动卖水果、蔬菜等,罚款10-20元,并没收商品及工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的,罚款50—100元,屡违者重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损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镇集镇管理机构责

8、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盗窃'破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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