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修改完善的几个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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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继承法修改完善的几个疑难问题探析  摘要:支撑着作为国家上层建筑层面的制定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得到蓬勃发展的同时,国家制定法层面的继承法的发展却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现行继承法进行深度剖析并加以修订完善,进而建构一个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继承法,是我们共同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遗产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084-03  自1985年我国《继承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适用了28个年头,尽管其在维护家庭稳定、保护私人财产

2、方面扮演着自己独有的角色,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发展已被推向深入的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家庭结构以及私人财产状况等已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支撑着作为国家上层建筑层面的制定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得到蓬勃发展的同时,国家制定法层面的继承法的发展却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现行继承法进行深度剖析并加以修订完善。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现行继承法的继承权制度、遗嘱制度、遗产制度以及法定继承制度等四方面的考量,深刻剖析继承法的现代价值,进而建构一个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继承法。  一、关于继承权制度9  谈及继承权,我国学界比较

3、流行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的二分法。然而,目前对于是否存在期待权意义上的继承权,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期待权和既得权是学理上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期待权在学理上可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利去实现,而从法律层面讲,如果被继承人还没有死亡,继承人对于财产的继承也只是一种可能性,若将其视为期待权,未免有点牵强。另一方面,现今立法普遍认为,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于死亡之外不承认有继承开始之原因。在死亡之前,继承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存在所谓期待权,盖因权利必有其主体及确定的客体内容,而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完全有可能因继承人先于

4、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继承人通过新立遗嘱使其先前遗嘱无效的方式变更继承人,换言之,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切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的不确定无法给继承期待权提供生存的土壤。于此所述,应该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而不存在期待权意义上的继承权。9  继承权究竟属于身份权还是财产权?学者们看法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继承权以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前提,乃是专属于该继承人的权利,取得财产,乃取得继承权之结果,故继承权为身份权而非财产权。有学者认为,继承权为财产权。财产权又分为物权说、债权说、特殊财产权说。还有学者认为,继承

5、权既是身份权又是财产权,或者说继承权是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权。为了正确认识继承权的性质,必须对继承权中的身份、财产两种属性进行区分。首先,身份关系是继承权的前提或原因,但该前提或原因往往并不为权利分类考虑,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身份关系为继承权前提,就断定继承权为身份权。正如亲属关系虽为抚养请求权的原因,但抚养请求权却属于债权,而不是身份权。其次,财产是继承权的目的或结果,继承法律关系的中心就是财产。权利客体往往对权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如物权以有体物为客体、债权以特定给付为客体、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客体。既然现代继承法上身份利益不能成

6、为继承客体,因此继承权不能成为身份权。继承权以遗产为客体,是财产权。但继承权既不是继承人直接支配遗产的权利,也不是请求特定义务人给付的权利,更不是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的知识产品权,因此,我们认为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特殊性表现在继承权是与身份关系联系紧密的财产权,又不同于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的特点。  二、关于法定继承  现代各国立法关于法定继承人之规定,大都以血统关系和亲属关系为基点,但在立法模式上却采取了不同的路径:一是采取“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按照此种立法模式,法定继承人不受亲等限制,如《德国民法典

7、》第1924-1931条规定,第一至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别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父母和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和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曾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而第五顺序和更远亲等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远亲等亲属和远亲等尊亲属的直系卑亲属。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当其与不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继承份额的比例有所不同。二是采取“亲属继承限制主义”。依此种路径,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定,比如亲属和配偶。对于亲等的限制,各国有其自己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以十二亲等为限,意大利民法以六亲等为限

8、,我国澳门民法则以四等亲为限。相比之下,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家庭稳定,我国立法者应当考虑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9  目前,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之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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