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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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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侦查重点研究 摘要:由于政策法规不配套,操作程序不透明,评估审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屡有发生。这类职务犯罪具有犯罪嫌疑人多为企业高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案件多为窝案串案、案发具有潜伏期等特点。侦查人员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应根据该类案件特点制定相应的侦查策略,侦查中突出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本文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初查应注意的问题、案件突破的重点、侦查中后期的工作重点等几个方面,初步探讨了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职务犯罪;侦查 国有企改制是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对
2、国有企业进行的资产重组、人员调整、产权转换等改革,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战略性重组改制,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改制中的职务犯罪频现,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侵害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极大。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初步探讨侦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概况及案件的历史性 1、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概况7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和销售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
3、门负责人等。犯罪方法主要体现在:在清产核资时隐匿资产;对国有资产进行虚假评估、虚假出资;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将犯罪所得从非法占有转向非法资本运营。该类案件的侦办不仅要求侦查人员掌握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要了解国有资产审计、评估相关的程序性规章与制度。 2、国有企业改制历史背景与职务犯罪侦查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
4、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中要结合历史背景看待国有企业改制期间的一些行为。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之初为了能够将这项工作顺利展开,在部分地方国家相关政策没能够很好地得到贯彻。由于改制本身是一项边改边行的措施,其中难免会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而改制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又与改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纠缠在一起,因此对发生的某些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容易产生不同意见。鉴于国有企业改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情况,我们在初查、立案、起诉等环节
5、要严格把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客观危害,在历史背景下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特殊性7 侦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与侦办其他案件一样,制定策略、选择突破口等工作是能够侦破案件的重点,但该类案件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掌握与否决定着案件的侦办结果。办案人员在侦办初期就应充分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侦办过程中才能够避免陷入紧张或被动局面。 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主要有改制申请、方案制定、表决通过方案、清产核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立项、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确定标的、初步审核、招股认购、通过章程、交纳股金、产权交易、设立
6、登记等。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具体步骤有所不同[1]。改制方案的审批通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招股认购、交纳股金、变更企业登记等阶段的时间节点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十分重要。侦查人员首先应清楚涉案企业的改制程序,在初查阶段应熟记其中的重要时间节点,这些时间节点涉及到犯罪主体的认定、国有财产的范围、犯罪主观方面等重要问题,掌握这些内容才能制定科学的侦查方案、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预备股东借改制之机隐匿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是国有企业改制职务犯罪中经常碰到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的隐匿行为与其他侵害国有财产的情形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情况下行为
7、人使公共财物脱离了国有控制但并不是置于自己的控制下,往往是隐匿公共财物用于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一个原则,即认定隐匿的根本在于确定国有财产是否参加改制审计、评估。7 侦查方案应结合改制国有企业的财产范围、国有财产在账目中的形式、国有财产参加审计评估的范围三方面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隐匿行为。侦查中应注意不能省略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工作内容,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以及企业改制评估的特殊性,国有财产可能以其他企业的应收项目参加评估。有的情况下虽然国有企业形式上拥有财产的控制权,但国有企业并不具有所有权,也有极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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