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自首中“自动投案”的理解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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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职务犯罪自首中“自动投案”的理解与思考  摘要:  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对是否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争议。笔者立足查办职务犯罪的实践活动,对以直接通知、间接通知、直接找到被调查人三种常见方式归案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如何认定“自动投案”,提出自己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自首;自动投案  自首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认定自首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原因之一。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缺一不

2、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比较好认定,但对是否自动投案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笔者以检察实践为视角,对自动投案的认定提出建议,以期对正确认定自首、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所裨益。  一、职务犯罪案件中认定“自动投案”的现实困境4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自首的认定作了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事实

3、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以上司法解释虽然对“自动投案”的认定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解释还显得不够具体、不够细致,认识不一致、执法不统一的问题仍然存在。如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对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的案件,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采用书面、电话通知或直接查找到被调查人进行询问,由于在实践中接触、询问被调查人存

4、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已成为当前认识分歧、认定差异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先到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后由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通知被调查人到其单位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办公室接受调查。如果其单位通知被调查人时有说明是检察院要找其了解情况,则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没有说明是检察院要找其了解情况则不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这个认定标准也不一定准确。以两个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某村出纳陈某挪用公款案,村书记以电话告知陈某,以检察院要其到村委会对帐为由,通知陈某到村委会;陈某到后,检察院表明身份并将其带到检察院询问,陈某供述其不知发生何事,以为检察院

5、是纯粹对帐。因此,陈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4  案例二:某村村长举报该村村书记,在调查过程中该村书记揭发村长涉嫌贪污。检察人员电话通知村长到检察院,村长以为检察人员是要了解他的举报情况,主动来到检察院后,才发现是要调查他本身涉嫌贪污的问题。本案中的村长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实践中如何认定“自动投案”  从上述分析可见,被调查人到案的方式及其主观上认为被检察机关查找的原因直接影响对自动投案的认定。笔者立足查办职务犯罪的实践活动,对三种常见的归案方式是否属于“自动投案”以及应如何理解适用,谈谈自己的

6、看法。  一是以直接通知的形式到案。检察机关书面或口头通知被调查人到案,并告知调查内容,只要不是以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为名义通知其到案,就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因为“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被调查人接到电话后,在无外力强制的情况下,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其完全可能选择潜逃或者拒绝前往,但其却选择前往接受调查,说明被调查人主观上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所以这种归案方式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是以间接通知的形式到案的。检察机关不是直接联系被调查人,而是通知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由其所在单位领导通知被调查人到领导办公室,然后再由办案人员依法

7、进行调查。如果被调查人明确知道领导是转达侦查机关要其接受调查的情况,说明被调查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应认定为“自动投案”4。如果被调查人并不知道其领导是转达侦查机关的通知,也就是说,不知道其领导为何要找他,则难以证明被调查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是以直接找到被调查人的形式到案的。职务犯罪侦查中,出于案件保密和侦查工作需要,在未事先通知被调查人的情况下,直接向被调查人调查核实问题的情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实践中非常普遍。这种情况在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应当根据侦查机关事先对被调查人罪行掌握程度来确定是否为自首。对已经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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