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ID:30981471

大小:337.00 KB

页数:46页

时间:2019-01-05

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_第1页
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_第2页
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_第3页
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_第4页
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_第5页
资源描述:

《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区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拟订全区或执行市局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

2、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六)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七)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

3、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八)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九)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儿和残疾人等

4、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十)拟订执行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十三)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牵头涉老部门和社会各界发展老龄事业;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十四)安全监督职责。

5、1、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2、指导、督促婚姻、殡葬、收养、救助、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重大事故灾难社会救助工作。4、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监管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任务。-46-(十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应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

6、环保任务。1、参与涉及突发环境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协助解决环境污染事件或纠纷。2、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3、负责所属单位(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主体责任,协助解决环境污染事件或纠纷,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十六)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七)承担区政府公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

7、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社会各界发展老龄事业;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边界一、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全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是区民政局;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是其业务主管单位。二、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边界。民政局只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环保局。全区养老机构环境保护安全责任主体是区民政局;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安全责任主体是其业务主管单位。-46-表2-1

8、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实施依据(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