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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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津价房地字(1996)第312号【颁布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配套办,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委;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减轻开发企业的负担,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T《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塘沽区、

2、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及五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研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批准执行。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人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丁•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

3、市外环线以内建设的大烈公建(不含工业基建、技改)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工程收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均按本办法执行。按《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建规设[1994]51号)配建的公建,视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费收费标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大型公建、住宅等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按《天津市建设项目市政公用配套工程内容、范围界立》(建计<1996>618号)的规定收取。对于没纳入大配套统一收费范畴的供热配套工程费按市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

4、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的规定精神执行,电力、通讯配套工程费的收取,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下达。第四条大配套费收费标准依据现行一般设计标准测算,对设施用量超过一般设计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比例提高收费额。第五条大配套费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收取,根据市建委计划使用。具体收缴方式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建设的大型公建项

5、0,由市土地局按标准代收代缴;(-)以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获得土地建设的大型公建项0,由建设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收费标准,直接向市配套办交纳。(三)普通住宅项目,不论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建设,均市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前按标准到市配套办一次交纳。(四)危改住宅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分三次向市配套办交纳:第一次在领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前交纳大配套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项目竣工前6个月交纳大配套费总额的8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第三次在配套设施接用前交纳10%。上述(一)

6、、(二)两种方式收取的大配套费,由市配套办、在各配套专业部门之间统筹安排、平衡使用,(三)、(四)两种方式收取的大配套费,由市配套办按各配套项目在综合价格构成屮所占比例切块划拨各专业局,各专业局按计划专款专用。第六条市配套办持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开展收取大配套费工作,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第七条统一收取的大配套费,暂由市配套办管理。市配套办的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大配套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制度。待《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对统一收取

7、的大配套费的管理问题再行研究。第八条建设单位交纳大配套费时,应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详细规划审批文件并填写《天津市普通住宅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人配套建设申请表》(见附件)。第九条大配套费根据建设项曰性质和座落区位确定收费标准,按实际建筑面积计收:(-)大型公建项0大配套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单位:元/朋地区类别按项H建筑而积收取备注商贸娱乐旅游写字楼公寓高级住宅文化教育金融一类地区280265250二类地区260245240三类地区240235230四类地区230215210五类地区210205200

8、注:(1)出让地块容积率在1以上的(不包括1)按建筑而积收取。容积率在1以下的按用地面积收取。(2)区位划分按《天津市国有土地出让基础设施大配套收费标准》(建城[1993]707号)文件执行。(二)普通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65元,不划分地区类别;危改住宅项日的收费标准按《确保危改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津政办发[1996]20号)文件执行。第十条大配套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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