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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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便于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减轻病人经济负担,促进我省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远程医疗会诊。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能第四条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由专家医院远程会诊中心与基层远程会诊分中心(

2、县、市医院)、各网络单位(包括一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以及管理、信息、收费等部门组成。第五条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管理工作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省立医院院外医疗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一)组织和协调中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二)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考核标准;(三)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的认定;(四)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的推荐,建立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五)收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六)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七)负责审核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

3、资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安徽省立医院信息中心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实施技术保障、会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第六条各市、县可依托本地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分中心,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第七条设立中心或分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心或分中心建设方案;(-)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三)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与会诊医师人员名单;(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心和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加强网络维护和技术指导,保证远程医疗会诊正常进行。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4、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不得冠以“中心”或“分中心”名称。第八条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由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会诊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以下简称提供会诊机构)共同实施。第九条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一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具有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拥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三)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制度;(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会诊的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且具备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十条拟加入远程

5、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分中心提出申请,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分中心向上一级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二)《远程医疗会诊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三)网络设施建设等硬件设施情况(标准参照卫生部相关规定);(四)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名单及技术职务证明;(五)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六)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上述手续。第十一条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一)为疑难危重患者提供远程医疗

6、会诊服务;(二)承担远程医疗教育任务,包括远程培训任务和远程考试任务;(三)接受其他单位远程会诊的要求;(四)网上门诊预约等其他医疗行为。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二条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医师分为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以下简称远程会诊医师)和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以下简称申请会诊医师),各级会诊中心应建立本中心的会诊医师专家库。远程会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第十三条远程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属于医学咨询关系,申请会诊医师与患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

7、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属于申请会诊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第十四条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患者和会诊医师的合法权益。第四章程序与要求第十五条远程会诊分普通会诊和急会诊。第十六条会诊前工作(一)申请会诊机构拟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程序、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定“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二)申请会诊机构与提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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