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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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神话——兼评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尚晨光中国政法大学  一、案件事实  (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2002年6月28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科技)、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特集团)签订关于北广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比特科技、北京新奥特集团共同收购华融公司持有的北广集团55.081%的股权,股权转让的最终价格不低于3亿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采取分期付款形式,协议签订起3日内,比特科技、北京新奥特集团按照华融公司提供的帐户

2、支付1亿元,余款在协议签订起3个月内或评估报告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比特科技、北京新奥特集团依约支付1亿元后,华融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受让方完全知悉其他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风险,并承诺不为此向出让方提出任何抗辩,不影响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出让方已经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不予返还。...  2002年6月28日,经华融公司提议召开北广集团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拟就华融公司将其持有的北广集团全部股权一次性转让给比特科技和北京新奥特集团组成的收购团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北广集团的另一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未在相关决议上签章认可。  2002年9月27日,华融公司与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投)、北京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华融公司与北京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分别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协议书(一)、(二),两份协议书确认的事实主要为:北京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分别于2002年7月22日、2002年8月6日、2002年8月30日共向华融公司交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新疆国投同意以信托方式对北京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给予融资支持,应于2002年9月28日12时前将总值2亿元的资金汇出并进入约定的帐户。协议书确定的内容还有:因北广集团

4、的另一股东已经以华融公司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仲裁程序,北京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同意对继续履行2002年6月2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承诺;即如华融公司在仲裁案件中败诉,造成转让的股权不能过户,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北京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不得追究华融公司因签订上述协议而应当或可能负有的对2亿元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融资成本、可预期利益、赔偿等相关责任;同时还约定了在上述条件下,北京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应向华融公司履行的其他义务。...  2002年9月23日,电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华融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就电子公司作为北广集团股东有

5、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作出相关裁决。2002年12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的主要内容为:“2002年12月31日前,电子公司有权行使作为北广集团股东所享有的同等条件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北广集团5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转让的总价款3亿元付给华融公司。”依据上述裁决,2002年12月20日,电子公司与华融公司签约;2002年12月23日,电子公司向华融公司付款。  (二)二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  2002年6月12日,新奥特集团委托律师向华融公司出具律师函称,电子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未满足华融公司“明确表

6、示收购与否”的要求,同时提出对转让条件的反要求,是对同等条件的拒绝,电子公司已丧失优先购买权,华融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再与电子公司讨论优先权问题。同年6月13日,华融公司通过公证向电子公司发出“通知函”,再次通报了其与新奥特集团等达成的转让股权的条件,要求电子公司于同年6月28日上午9:00前书面承诺是否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承诺行使,则应于同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电子公司没有对此进行答复。华融公司于同年6月28日上午11:30与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6.1条约定:如果北广集团及北广集团其他股东不配合受让

7、方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可能造成迟延变更工商登记,不能及时将出让方的股权过户到受让方的名下,受让方完全知悉前述风险,出让方对由此可能发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7.1条约定:华融公司保证对其持有的北广集团股权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该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此后,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依据转让协议开始履行各自义务。新奥特集团于同年7月22日、8月6日、8月30日分别向华融公司支付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1000万元、7000万元。同年9月2日,华融公司致函北广集团,希望北广集团协助办理股权过户相关的手续。华融公司于同年1

8、2月18日按照新奥特集团的要求,从新奥特集团向华融公司支付的1亿元资金中,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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