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泽宇案件称述材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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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向泽宇与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医疗纠纷一案的陈述材料—、案情简况2010年8月27日,向泽宇在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民大医院)出生。2011年3月8日,向泽宇因“缺氧缺血性脑病”在民大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发现右侧腹股沟“疝”转入外科进行手术治疗,术前进行彩超、超声等相关检查,发现“右侧阴囊内混合性包块一考虑疝,左侧睾丸鞘膜液,双侧睾丸正常。”2011年3月16日,民大医院在基础麻醉下对向泽宇行怙侧腹股沟斜疝疝囊高位结扎术+左侧腹膜鞘状突高位结扎术”,术后予以止血、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手术后阴囊一直肿大三月余,消肿后无法扪及明显睾丸组织。此

2、次住院诊断为:仁右侧腹股沟斜疝;2、左侧睾丸鞘膜积液。2012年8月10日,向泽宇到民大医院复查,超声检测显示“双侧睾丸未见明显异常”,但一直未摸到明显睾丸组织。2014年2月17,向泽宇因“双侧阴囊空虚一年余”入住民大医院,经检查示:双侧阴囊空虚,其内未见明显睾丸影像,前列腺及双侧精囊腺显示欠清。出院诊断:仁左侧隐睾,2、右侧隐睾可能性大,3垂体功能低下。2014年4月21日、6月24日,向泽宇两次分别在民大医院、恩施州中心医院超声检查,均未探及明显睾丸回声。2014年5月17日、5月28日分别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

3、属儿童医院进行超声检查,均示左侧腹股沟区隐睾、左侧睾丸偏小;右侧未见确切正常睾丸结构。2014年6月26日,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相关病历资料记录及多次辅助检查情况,经活体检验见说明人双侧阴囊空虚,体表未扪及睾丸,彩超检查双侧阴囊内未见睾丸回声,同时血清生化检查睾酮、促黄体酮激素明显下降,低于正常值,泌乳素增高,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二、关联性分析据上述病历、检查结果记载:向泽宇因早产住院,后发现右侧腹股沟“疝”转入到民大医院外科进行手术治疗,在手术之前,通过彩超等技术手段检查发现其“双侧睾丸组织正常:但在20"年3月16日对向泽宇做“右侧腹股沟

4、斜疝疝囊高位结扎术+左侧腹膜鞘状突高位结扎术”后,持续三个月时间未消肿,后消肿后始发现无法扪及明显的睾丸组织。此后一系列的检查明示未见有确切正常的睾丸结构。由此说明,民大医院的手术是导致向泽宇睾丸缺失和残疾的直接原因,民大医院对向泽宇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三.法律关系分析K医患关系据病历资料等依据充分的证明双方医患关系明确2、损害结果通过第一部分的病历叙述及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说明向泽宇"双侧阴囊空虚,体表未扪及睾丸:彩超检查''双侧阴囊内未见睾丸回声,血清生化检查睾酮、促黄体酮激素明显下降,低于正常值,泌乳素增高T伤残程度评定为六

5、级:向泽宇年幼受害后果极其严重。3、举证责任本案属于医疗纠纷这一特殊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及过错推定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向泽宇只需要举证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及存在损害后果,本案中,受害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就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6、综上,在本案中,受害人的睾丸组织结构经历了术前有到术后无的过程。完全可以证实是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的,医院应对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陈述人:向泽宇法定代理人:向永辉,系向泽宇父亲。法定代理人:赵政菊,系向泽宇母亲。委托代理人:田凤,湖北新理念律所律师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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