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连体人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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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连体人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始终    民事权利能力亦称“主体资格”,是“人格”概念的第二层涵义。民事权利能力体现抽象人格的状态。当我们根据连体人人格定位的基本标准确定连体人个体拥有两个人格时,这两个人格是各自独立和平等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独立、平等的权利能力。各国民法均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连体人由于特殊的生理构造,他们出生与死亡的标志需要突破传统的出生与死亡的标志理论。一、连体人个体拥有各自独立、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连体人个体之间有可能会有智力或体能上的差别,一方个体可能强于另一方个体,但当我们根据连体人人格定位的基本标准确定连体人个体拥有两个人格

2、时,这两个个体在法律上就享有独立、平等的权利能力。独立、平等是权利能力的本质。人之所以为人,正是由于各人均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利能力。黑格尔说,人格开始于对“完全抽象的自我”的认识,而且从其中否定了一切具体限制和价值:“平等只能是抽象的人本身的平等”,是抽象人格概念的内在规定性;而独立性则是此一人格与彼一人格,“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精神”。人的权利能力的平等是近代私法的重要进步之一,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之一。正如学者所言: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今日被认为理所当然,然而,在当时应该说是西欧历史中划时代的重要事件。实践中许多对人之行为范围的限制,是基于某种价值判断或者国家政策对自然人行

3、为的限制而非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也即由于考虑到某种行为的特殊性或者资源有限性,往往要附加一些条件,这应视为对具体行为设定的条件,而非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连体人个体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标准的确定(一)连体人的各个个体为同时出生,同时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由于连体人的个体是相连的,尽管其各个个体可能在离开母体时有先后之分,但是作为完全脱离母体的最后时间却只有一个。所以,应当确定连体人的各个个体为同时出生,同时获得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并不妨碍先产出的为兄、姐,后产出的为弟、妹的身份确定。(二)关于出生要件和标志的不同立法和理论争议出生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标志,

4、是人之为人的法律体现。因此各国立法都十分谨慎对待人的出生,明确规定出生的要件和标准。1.出生的要件关于出生的要件,罗马法的规定是比较苛刻的。根据罗马法的规定,为了成为现存的和具有人格的主体,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完全同母体分离;其二,存活;其三,分娩应当是完好的,即并非产生于流产;其四,新生儿须具有人的形态。近代各国民法所规定的自然人出生要件多以新生儿具有生理上的独立生存能力为要件(即脱离母体为活体)。《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尚生存”而取得权利能力,均隐含了此种思想。我国台湾学者郑玉

5、波先生认为出生应具备的要件为“出”与“生”,两者缺一不可。“所谓‘出’者,乃由母体分离是;所谓‘生’者,乃保持其生命而出是(否则谓之死产),至保持命之久暂,亦非所问。”根据黄立的观点,出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与母体相分离。出生就是脱离母体成为独立的有生命的人。至于采用何种分离的形式,如分娩还是手术等则不予考虑。第二,必须活着出生。即使只有片刻的生命也认为有权利能力。在医学上,以有呼吸行为的开始作为生存的证明。第三,必须为人所生,是否具备人形也不必考虑。2.出生的标志关于出生的标志,学说上主要有:“阵痛说”、“一部产出说”、“全部产出说”、“断带说”、“泣声说”及“独立

6、呼吸说”等各种学说。但主要是“全部产出说”和“独立呼吸说”。如梁慧星认为出生的标志应为“全部产出说”,即胎儿全部脱离母体的时间,为其出生的时间标志。而王利明持“独立呼吸说”,认为“通常情况下,如果胎儿已经独立呼吸,就意味着他已经与母体相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体。”(三)两种出生标志的利弊分析1.独立呼吸说独立呼吸说,以新生儿脱离母体,且独立呼吸时为出生之成立。可见,据独立呼吸说,关于法律上已出生,从而成立人格的要件有二:第一,脱离母体,第二,独立呼吸。这与医学所谓“出生”,多了“独立呼吸”的要求。“独立呼吸说”最主要的优点是确定性高。也就是说,符合这个标准出生的新生儿,至少

7、在理论上和那些不能独立呼吸的新生儿相比,是比较“完整”、“健全”的个体,将来存活的机率极高,即能存活于人类社会,将来势必与其他人发生种种法律关系,故必须赋予其权利能力。对家属及其他人来说,经本要件之新生儿,可以肯定其将来为家庭及社会的一分子的确定性比较高,因此肯定其权利能力从而成立法律行为的依据,效果比较确定。符合本要件的检验后,因新生儿出生后立即死亡而须于短期间频繁变动法律关系之机率比较能令社会接受,不至于因短暂的生命出现而使社会其他成员付出太大的成本与私法法律关系的朝定夕改。因此,对于既存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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