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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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I•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环境卫牛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但因教学利科研需要饲养的除外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规划方案,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牛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中转站等环境一卫生设施。”三、删去第二十八条。四、第二十

2、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拆除、搬迁、占川、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重建或者补偿。"五、第三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六、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牛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3、一)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蹈款;“(三)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蹈款,木建的配套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擅自拆除或者违法搬迁、占川、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T生设丿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就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公测,未按期恢复的

4、,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罚款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7刀1H起施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木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南京市环境卫牛管理条例(1992年7月30H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1992年10月27H江苏省笫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M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5、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止根据2003年5月29H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4H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止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帀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牛管理,创造清洁优

6、美的工作和牛活坏境,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木条例适用于本市币区、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帀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木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环境保护、建工、房产、园林、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土地、T生、市政公用、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口职责,协助管理环境一卫牛工作。第四条城由坏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

7、定,并纳入城由规划和城巾建设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环境卫生川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山市、区(县)人民政府核拨。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环境卫牛专业单位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公共卫牛费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

8、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行职责,文明作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淸扫与保洁第八条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街巷、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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