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正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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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正机制的构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关键也是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因而,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集中在责任认定这个环节上。责任认定质量如何,效率如何,多人程度上能够体现和实现公正,最主要从事故责任中得到体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有它的运行机制,他的实现需要特定的公正程序來运行。设定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不仅能够提高事故处理效率,更能有效地减少纷争,降低当事人事故风险,为构建和谐、安定、快捷的交通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由

2、此,笔者选取我省某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悄况加以调研,从交警责任认定、调解、诉讼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入手,对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合理设定进行探讨。一、经统计整理2003年一2007年该区法院审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03年1月至12刀,受理此类案件25件,2004年同期受理38件,2005年同期受理47件,平均增幅52%;2004年1月至4月受理10件,2005年同期受理15件,2006年同期受理21件,2007年同期受理27件,平均增幅50%

3、。《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部门的调解不再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解决的必经程序,与此同时国民对该法认知的不断提高,是导致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二)调解结案率较低2003年,该区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结案率为24%,2004年1月至2007年10刀每年案件的平均调解结案率为23.58%,调解结案率较低。导致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被告为躲避诉讼不参与庭审活动,以至法院难以进行调解工作。二是一些原告对于责任认定划分认识不足,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

4、力,轻易提出高额赔偿请求,诉讼双方意见分歧较人,难以形成合意。三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往往涉及人员伤亡,受害人对肇事方存有怨恨心理,在心理和感情上不愿做出让步。(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意见分歧人从2003年1月至2007年10月,该区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或鉴定的案件有75件,占收案总数的31.65%。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

5、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主张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求重新认定或者鉴定。(四)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难问题突出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该院受理的交通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中,有时全额执结生效判决确定赔偿金的案件仅为15%,执行难现象较为突出。有关部门对车辆强制保险的管理力度不够,很多肇事车辆没有投保或投保金额较少,仅拍卖肇事车辆远不足于支付赔偿金;并且交通损害赔偿标的额较大,被执行人多为低收入阶层,在事故屮也往往受有伤害,赔偿额动辄数

6、十万,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另外,肇事车辆往往是外地车辆,被执行人跨区域大,不易查找,通过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效果不明显。还有的被执行人置法律于不顾,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或避而不见逃避执行。有的申请人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能充分举证,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也导致了执行不能。(五)涉诉信访突出2003年至2007年中,属于交通事故认定异议上访数占整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12%。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朵,责任认定工作的某些环节存在隐形程序,造成了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公正

7、执法的误解。如有些案件在责任认定过程中由于内部请示、汇报、与有关部门协调、鉴定、评估屮的某些环节还存在暗箱操作,影响了当事人知情权,一旦因这些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实体判决和执行结果,当事人就怀疑法院办案不公,为了“讨冋公道”,于是开始上访。二、导致以上事实笔者认为是出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是公安交警在责任认定时透明度差,导致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因为当事人在其中很难清楚地表明自己的主张,行使中辩权利。二是现场堪查专业性很强,其又与责任认定紧密联系,而现行规定对现场勘查的程序及规范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交通事故认定

8、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不作评价的、客观的现场勘察图、调查笔录、鉴定检验的结论等成因分析交给法官,容易导致责任认定不公正,导致人身损害赔偿受影响。三是有的法官怠于行使审查的权力,对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和事实、过错、责任不必再去核查,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直接以责任认定作为证据采纳,口信专业机构已做出书面认定,当然具有很大的证明效力,对当事人的抗辩事实不作过多的考虑。长期如此,使得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与诉讼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同,造成误导的消极负面彩响。四是双方当事人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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