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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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发文字号】纱监局令第9号•【颁布时间】2004-7-8•【失效时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笫9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口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秤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郑筱萸二oo四年七月八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纱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纱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笫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2、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互联网纱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川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临督管理。省、口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木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

3、信息产业上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Z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纱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木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吊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晶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秤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晶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笫九条捉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

4、药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互联网药胡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站、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殆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晶信息。第I•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保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I矢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I-一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二)具有与开展

5、互联网纱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第十二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第十三条屮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川请,同时提交以卞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

6、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冲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三)网站栏Id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1=1及收费方式的说明);(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冇栏H、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七)健全的网络与信

7、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口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中请人并说明理山,同时告知中请人亨有依法中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負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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