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仲裁制度的实践误区——从司法案例看重新仲裁制度的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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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仲裁制度的实践误区——从司法案例看重新仲裁制度的立法修改袁发强*内容摘要:理论上一般认为,重新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可以撤消仲裁裁决的法定事山,即《仲裁法》第58条、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60条(1)款规定中的程序性事项,但司法实践并非如此。大最裁定屮止撤消程序,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案件却是因审查法院不同意仲裁裁决的实体结果而作出的。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实质性审查成为国内法院十预仲裁裁决的一种借口。为此有必要在修改仲裁法时,对该重新仲裁制度的实践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修改相关立法条文。关键词:重新仲裁、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司法案例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

2、民共和国仲裁法》笫61条确立了重新仲裁制度。该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巾请后,认为对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从该条文的内容看,由于重新仲裁的决定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撤消裁决的申请Z后作出的,因而学术界一般认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撤消程序,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事由仅限于可以撤消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意即仲裁法笫58条、第7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笫260条第(1)款规定的几种情形,

3、还有学者认为,可以重新仲裁的事由只能是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60条(1)款中

4、可以为仲裁庭进行补救的儿种程序性事项。$然而,该条文并未明确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范围,只是限定了重新仲裁的决定阶段。因而实践屮,法院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理由已经超出了仲裁法第58条所列举的范围,有些案件的裁决已经构成对仲裁裁决的不恰当干预。木文拟通过对人民法院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实际案例分析重新仲裁制度的运行状况,为仲裁法的修改提供参考意见。一、重新仲裁制度的实践误区实际情况显示,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撤消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撤消程序,发冋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理由不仅涉及仲裁法第58条所限定的范I韦I,人最发回重新仲裁的案件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不

5、当有关。在法院看來,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庭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裁决结果上存在“错误”。下面以实际案例予以说明。1.表面以裁决违反程序为由,实则对裁决结果不同意而发回重审案例一:撤消仲裁裁决申请人某工厂以仲裁裁决主要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谋、裁决冇违社会公共利益、仲裁程序违法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2012)号裁决。受理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明显超期裁决,因而程序上违反了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故依照仲裁法第61条、民事诉讼法第140水袁发强,男,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

6、研究领域:国际私法。邮编:200042】参见冯珂:《浅析撤消仲裁裁决中的IE新仲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151-153页。;另见田晓云:《仲裁裁决撤消程序中的巫新仲裁问题探讨》,载《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15-18页。以及严红:《试论我国涉外仲裁中的重新仲裁制度》,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第54-58页。'郭玉军、欧海燕:《垂新仲裁若干法律问题刍议》,载《中国对外贸易》2001年第12期,第38-40页。另见郭楠:《雨新仲裁的客观范围》,载http://wwv.civilian,

7、com,cn/weizhang/defoult.asp?id二21668,访问日期:2005-7-24。条第11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撤消程序,由某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仲裁庭应在3个刀内作出裁决。'当仲裁庭重新仲裁以后,原中请撤消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再次提出撤消中请,受理法院亦再次接纳了该申请。在上述案例屮,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提出撤消申请的理由是裁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超期裁决等。从这些理山可以看出,除了超期裁决和裁决结果冇违社会公共利益外,其他理由并不属于法定可撤消裁决的事由。受理法院在裁定中只支持了申请人的一项理由,即原

8、裁决审理过程超过了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3个月期限。"受理法院仅以此理由就发回重新仲裁显然不能以理服人。首先,裁定并没有说明为什么町由仲裁庭重新仲裁。既然已经超期,那么何以能通过重新仲裁补救呢?重新仲裁的结果只会使仲裁期限继续延长。其次,这种超期的悄况是否使得案件一方当事人失去了充分阐述H己意见的权利呢?或者这种超期行为直接导致仲裁庭偏听偏信另一•方的意见?或者超期的问题直接导致裁决对案件某一方不公正的结果呢?答案都是否定的。唯一能够解释的是,裁决结果不为法院所认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定中并没有引用仲裁法第58条说明仲裁裁决违反了其中的哪一项。1.以裁决结

9、果存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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