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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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各项工作,促进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第三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培植厦门市电子商务集聚载体、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扶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扶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贸易流程进行创新再造及具有对台特色的电子商务服务等其它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点的项目。第四条扶持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定向使用

2、,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安排建议,受理项目申报并会同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监督项目实施,负责资金兑现;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财政管理,主要是参与扶持项目评审、确定扶持资金总额、审核拨付资金以及组织监督检查。第六条扶持资金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发放。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投入的技术、设备,推广、物流配送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企业应将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用于延揽人才、奖励对业绩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

3、。第二章使用方向及标准第七条扶持资金使用包括下列范围及方向:(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二)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鼓励开展台湾商品网络零售;(三)支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四)鼓励传统工业企业和传统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贸易流程进行创新再造;(五)支持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六)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七)支持政府、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校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性项目,包括:大型电子商务活动、人才培训、规划制订、论坛、对外招商及行业表彰等;(八)支持其它经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确

4、认,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点的项目。第八条奖励类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园区建设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园区,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企业入驻时间达1年及以上,按面积计算,下同)达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园区或楼宇运营单位应当将奖励资金用于降低入驻企业的租金等支出。(二)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1.对网络零售企业实行存量与增量奖励上年度网络零售额(以统计部门认定

5、为准,下同)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同比实现持平或正增长的,给予存量奖励: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舒5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2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于次年兑现,四个档次不可重复享受。网络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增量奖励:网络零售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上述存量与增量奖励可同时享受。2.鼓励帮助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活动。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

6、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三)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且上年度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支付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为准。第九条补助类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一)政府或行业协会开展的电子商务公共性项目,大型电子商务活动、人才培训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规划制订、对外招商及行业表彰等项目所需资金可由财政全额扶持。(二)其他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

7、投资的30%。征地拆迁、土地购置、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不得纳入享受补助的项目总投资中。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第十条申报单位条件:(一)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三)应是电子商务相关单位或企业。旬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运营单位、电子商务研究、培训机构及电子商务商协会等。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和第(三)项规定的奖励类项目以及第九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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