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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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叶亚奇陈质彬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本文从自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自认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状况、诉讼上自认的效力、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及效力、关于诉讼上自认的撤回、对自认规则的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若干设想。  一、民事诉讼上自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自认是诉讼中的一个术语,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声明或表示。自认即是对事实的承认。  在西方国家,无论英美法系还是

2、大陆法系,自认都是一条极其古老而又重要的诉讼证据规则。自认的性质,主要是指自认究竟是一种证据还是一种事实的认方法。在英美法系中,对自认的定位是:自认是证据的理解。英美法系的通说是将自认作为反传闻规则的例外来对待。而传闻证据是不被采纳的。自认是作为一种不被采信的证据的例外而存在,也就是说,自认是一种可以被采信的证据使用。在大陆法系中,通说认为自认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例外,既一方当事人因为自认方的自认行为而免除其原先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自认是一种不需要举证即可对案件的事实予以认定的事实的认定方法,同时,也是在不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在效

3、果上就呈现免除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认方所承认的事实的责任。在我国,从对自认的规定来看,主要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自认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下文对此作详细的分析。...  有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出现了自认证据规则的雏形,但是由于和当事人陈述及被告人的口供没有明显的界限,所以还不是现代证据法意义上的自认。自认已为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从自认的概念中也就可以得出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构成要件:  (1)诉讼中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所谓的诉讼过程中对自认时间的限定即自法院受理

4、案件起,至法院宣告裁决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如被告在提交的答辩状中作出自认;也可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如在法庭调查的陈诉或法庭辩论时作出。向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的审判员、陪审员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作出自认的时间,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也可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作出,但是“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还包含有自认必须是在法官或者法庭面前作出才为有效之意”。但是不包括诉讼中在法庭外对事实的承认。  (2)诉讼上的自认的事项必须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诉讼中的自认是对具体事实的承认,是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之一,也就是指后陈述的一

5、方所作的与先前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相同内容的陈述部分,自认通常是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事实后才作出,作出自认的主体通常是当事人本人。在内容上,诉讼上自认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对于事实上的法律评价以及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致,也不产生自认问题。  (3)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相一致,即自认的事实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没有矛盾。  (4)...诉讼上自认的形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明白、确定、无误地加以承认,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白、

6、确定、无误地先行自认,不能有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观点,如在自认时不能使用“大概”、“差不多”、“估计”等语言,也不能简单地将即不承认也不否认对方当事人的陈述的行为当作自认。默示,必须满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未表示承认也没有表示否认和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然没有作出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认这两个要件。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自认的规定概况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还没有明确的详细的正面规定,...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也没有明确的、详细的正面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

7、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这是《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请求的自认首次作出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笼统地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实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有关司法解释对自认规则有较详细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自认制度。该解释第75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当事人无需举证”。在我国法律文件中首次确认了自认制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间接规定了自认制度

8、。该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比较全面、准确地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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