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规则演变规律探究(上)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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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规则演变规律探究(上)  聂昭伟  提要:证据规则立法演变呈现出如下规律:首先,在证明力问题上,法官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日渐脱离法律的规定,而进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其次,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成为各国证据立法的重心所在。我国当前证据立法与上述规律背道而驰,其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数量稀疏,而且质量不高;相反,证明力规则却显得相当庞杂,占据了证据规则体系的主干地位。为此,在将证据立法重心由证明力转向证据能力的同时,又要防止矫枉过正。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自由心证约束机制,仍然需要一定的证明力规则来制约法官

2、的心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证据资源有限,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又不宜规定过多,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真相认定产生障碍。  在现代诉讼中,基于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诉讼证明实际上就是运用现有证据探求已经发生的事实的回溯性活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据被誉为是诉讼证明的基石,相应的,作为规范证据运行的证据规则也就成为证据立法乃至诉讼立法的重心所在。由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证据的两个基本属性,因而所有的证据规则均可以划分为两类———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与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当前,我国证据立法如火如荼,专家学者的拟制建议稿层出不穷,但由于对世界范围内证据能

3、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的发展、演变规律存在一些片面的理解,导致证据规范在证据属性重心上出现了不恰当的偏斜。为此,我们需要探寻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演变规律,以期为我国证据规则立法提供正确的方向。  一、证明力规则立法演变规律考察...  在证明力的问题上,证据法发展演变的核心问题是将证据的证明力交由谁来判断。根据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人类历史上的证据制度前后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以及自由心证制度三个阶段。证明力规则的这一发展演变历程表明,法官对证明力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判断越来越多地脱离法律的规定,而成为事实审理者自

4、由裁量的范围。  (一)证明力判断的不自由阶段  1.神示证据制度下的证明力判断  世界法制史的研究表明,分布于世界各个地域的不同民族或不同社会中,在其早期的发展阶段上,都曾经普遍地存在过以神判为代表的神示证据制度阶段。所谓“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这种证据制度下,法官的基本职能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而是扮演仲裁仪式主持人的角色。同样,法庭也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设立的司法机构,而是请求神灵揭示案件事实的工具,是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场所。由于

5、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法官只能诉诸神灵而不能依自己对案件证据的主观判断定案,因此,其在证据证明力判断上是不自由的。例如,依照古代日耳曼冷水神判法,被扔进池塘或河里的被告,若能在水中沉一会儿,说明己被神灵接纳,就判定无罪;若漂浮于水面,则表明遭到了神灵的拒绝,将要判定有罪[1].法官即使认为沉入水中的被告是有罪的,也不能做出有罪判决,反之亦然。  2.法定证据制度下的证明力判断...  从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中不难看出,这种制度是在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极度低下的条件下产生的。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对神明裁判方法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产生了怀疑,神明裁

6、判的权威性开始降低。特别是随着国家权力的膨胀,司法审判不再被视为个人纠纷的仲裁,而是国家统治者控制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统治阶级开始对那些结果难以预料的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法感到不满,司法官员开始取代神明成为发现事实真相的主体。为了避免司法官员在审判中根据个人的知识、经验、兴趣、好恶来自由地采信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统一规范法官在审判中运用证据的活动,以具体规定各种诉讼制度的证明力的法定证据制度应运而生。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只要起诉方的证据加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法官就必须作出有罪判决;如果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明,他就必

7、须作出无罪判决。法官必须据此定案而不得自由判断。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判决都不受具体案件中法官内心对证据确信程度的影响。  当然,在神示证据与法定证据制度下,尽管法官的自由裁判普遍受到压抑,但是仍然在这些证据制度的夹缝中顽强地生存着。一方面,在神示证据制度下,虽然在名义上是由神判,但实际上是由教士来判,其自由裁量权仍然具有存在的空间,教士经常采取一些措施来影响验证结果。如在热铁神判法中,教士为了判被告有罪,就给他一块重三磅的铁块,或把铁犁烨放得不规则,而当他不想判被告有罪时,他就给他一块一磅的铁块,或让铁块凉一会儿。……另外,教士对神判法的验证结果享有解释权,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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