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上墙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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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河县档案馆档案收集制度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我县的档案资料,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及我县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县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1、县级机关、各乡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管的档案;2、撤销、合并单位及所属部门和转产企业形成的全部档案;3、属于本县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和本县范围内的省、市属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4、本县的革命历史档案和资料;5、本县散存在社会上的各个时期的档案资料;6、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本县范围内的知名人士、合作经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典型的民营企业、农业专业大

2、户形成的档案。第二条县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十年以上的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十年以下的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也可以代管。第三条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按照《档案法》、《档案条例》的规定,接收具有永久和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进馆,立档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进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能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一律移交进馆;2、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正确划分保管期限,按照规定编制好档案目录(含全宗介绍、案卷目录、卷内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与案卷一同移交。第四条开展档案的

3、移交与接收工作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一个单位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2、按照立卷原则的方法,装订成册,并符合规格质量。3、编好移交目录。第五条县档案馆接收档案,必须根据移交目录逐卷逐册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目录上签名盖章,移交目录交接单位各存一份。第六条各机关单位日常出版的各种资料、书籍、刊物,除留立卷归档外,需及时送一份给档案馆存查。第七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寄存,向国家捐赠重耍档案、资料,档案馆应予以奖励。安徽省档案条例(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4、,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木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武

5、装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木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创造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六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档案机构及

6、其职责第八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木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木机关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各单位的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屈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

7、监督和指导。省人民政府齐部门的档案机构,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及其收集档案的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从事档案工作和档案鉴定、评估的人员,应当具

8、备专业知识。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定期完整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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