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司解散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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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律师讲股权主营业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权收购、股权融资等安徽公司解散纠纷怎么解决安徽公司解散纠纷怎么解决?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不再具备市场活动主体资格,股东的投资经营亦彻底结束。因此实务中,法院对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审查较为严格,本文在研究大量判例的基础上,提炼出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要点,并给出相关建议,供读者参考。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主要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法律规

2、定及司法实务,笔者将法院审查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重点归纳为:1、起诉的股东主体是否适格;2、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3、是否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所列的应当解散的几种情形;4、通过其他途径是否可以解决;5、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文主要从以上五个审查要点进行剖析解读。重点一:起诉的股东主体是否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

3、定的,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股东欲证明其持有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主要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验资报告、股东名录等材料证明,相对简单,争议不大,不再赘述。关于起诉股东身份条件的审查,争议较多的问题如下:1、隐名股东是否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隐名股东无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创意综合楼1315-1316室古律师讲股权主营业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

4、、股权收购、股权融资等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隐名股东要想取得股东资格,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或者诉讼等相关程序确定股东身份后,行使股东权利。而当隐名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为显明股东之前,无权行使股东权利,亦无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2、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能否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实务审查中,只要依照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文件能够确认起诉人系公司股东(非隐名股东,隐名股东须经特别程成为显名股东),或以股权转让取

5、得公司股权,达到持股比例10%以上的,均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至于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3、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仍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时,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享有,除非有限责任公司

6、的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资格。若不存在将未出资股东除名的情况下,其仍有权享有股东资格,亦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重点二、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都要求公司解散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创意综合楼1315-1316室古律师讲股权主营业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权收购、股权融资等及监事会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

7、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但如果公司仅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存在权力运行严重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种情形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解散公司条件。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决策机构不能正常运转,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

8、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另,公司经营状态(盈利或亏损)不是判断公司是否应当解散的主要原因,即使公司处于持续盈利状态,若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亦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解散公司。重点三:是否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所列的应当解散的几种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或不能形成有效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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