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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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信函是要约吗?甲鞋店于1月6口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最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H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1月28H,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來,说展销会上这种

2、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刀27口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试分析:1.「卩鞋店向乙鞋厂发Z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刀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耍约还是婆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作

3、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耍求乙鞋厂赔偿?评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FI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岀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价格也冇所变更,当属反要约。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

4、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牛: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H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牛效。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殆的行为木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木未成立,甲鞋店H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己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Z前口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口己承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力?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來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正值

5、改制Z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述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肓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受。事后在销售过程中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不得己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试分析: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3.如果双方己经拟定

6、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來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评析: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血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木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己经成立且有效。3.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

7、盖章之前,当事人-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邀约可以撤销吗?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小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对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术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白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白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I办商

8、未果,诉至法院。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L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1.我国《介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冇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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