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通病评审后修改稿(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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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暂行)《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编写小组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目录1基本要求11.1总则11.2基本规定11.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31.3.1建设单位31.3.2设计单位31.3.3施工单位31.3.4监理单位42技术措施52.1道路工程52.1.1道路交叉口及公交站台处路面车辙、拥包防治的技术措施52.1.2检查井周边路面破损、沉陷、井盖位移、坠落防治的技术措施92.1.3桥台背后下沉、跳车防治的技术措施112.1.4沟槽处路面沉陷防治的技术措施122.1.5人行道板松动、

2、碎裂、沉陷、侧缘石弯道不顺防治的技术措施132.2桥梁工程162.2.1钻孔灌注桩塌孔、缩孔、断桩防治的技术措施162.2.2梁体预应力钢筋定位不准防治的技术措施162.2.3梁体保护层厚度偏差过大防治的技术措施172.2.4施加预应力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172.2.5排水设施不畅通防治的技术措施192.2.6桥面伸缩缝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202.2.7防撞墙色差明显、平整度超标、线形不顺、裂缝等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202.2.8桥梁支座定位不准防治的技术措施212.2.9桥面铺装防水粘结层失效、破损的防治技术措施222.

3、3排水工程232.3.1排水管道倒坡及路面排水不畅的防治技术措施232.3.2管道(接口、井室)渗漏的防治技术措施242.3.3塑料排水管道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262.4隧道工程272.4.1主体结构开裂、渗漏水防治的技术措施272.4.2隧道内排水不畅防治的技术措施302.4.3混凝土表面不平整、装饰不直顺等外观防治的技术措施312.5路灯工程322.5.1电缆沟槽沉陷和过街管道破裂的防治技术措施322.5.2路灯基础不牢、埋设不规范的防治技术措施322.5.3灯杆歪斜、线型不顺防治的技术措施33条文说明351.基本要求3

4、51.1总则351.2基本规定351.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362技术措施402.1道路工程402.2桥梁工程482.3排水工程492.4隧道工程522.5路灯工程55附录561管理要求56附录A56附录B57附录C582技术参考指标59附录D59附录E61附录F62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1基本要求1.1总则1.1.1为提升南京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市政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工作导则。1.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5、。1.1.3本工作导则中所称质量通病主要指市政工程存在的道路、桥梁、排水、隧道、路灯工程的相关质量缺陷。1.1.4本工作导则提倡在通病防治活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科学管理方式;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及现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1.1.5各参建单位在对本市市政工程进行建设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中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1.2基本规定1.2.1建设单位应负责建设项目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1.2

6、.2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1.2.3设计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1.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工作重点。611.2.5建设单位在组织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2.5.1参建各方签署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1.2.5.2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1.2.5.3监理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1.2.6道路管线管理规定1.2.6.1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统一综合协调、管理道路范围内的各专业管线工程

7、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各专业工程单位应服从其管理。1.2.6.2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统一监督、监理本工程范围内各专业管线单位涉及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土建施工。1.2.6.3各专业管线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统一规定,其管位、管线走向、埋深规划应符合相关规定,管位设置应尽量避让机动车道。1.2.6.4弱电管线的设计、施工、管孔分配、施工组织等宜由市电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牵头负责。1.2.6.5市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召开各专业管线工程施工协调会,明确各单位的相互关系、落实施工进退场时间、工序交接验收及相

8、关责任。1.2.6.6各专业管线沟槽的回填工作宜由管线产权单位委托本工程的市政道路施工单位完成,回填费用及相关措施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若各管线施工单位具备相应市政施工资质,可自行回填沟槽,回填方案需经道路建设单位审批,其回填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由市政道路的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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