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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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成建委发[2005]54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增加监督工作的公开性,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二○○五年九月五日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2、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他区(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

4、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第二章监督工作职责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十条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

5、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二条及时、如实作好监督工作记录和质量监督文件签发、收集以及监督档案的整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第十四条参与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精品)工程的评选。第十五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第十六条受理本地区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检查

6、巡查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等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第十八条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7、时,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收取以下质量文件(资料):(一)按规定填写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质量文件和材料(查阅原件,收复印件);(三)监理(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见证取样人员名单和见证取样授权书。第二十条对经验证有关文件、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即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第四章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第二十一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

8、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二)编制依据;(三)监督人员的组成;(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部位、基本监督方式和要求;(五)其他告知事项。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变更情况、实际质量状况及时调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以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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