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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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诉讼时效法理分析  摘要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纵观各国立法例,学界众说纷纭。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与我国社会大众道德、伦理相背离,权利人欲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时,却往往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般社会大众的感情和道德观念难以接受,最直接的反应是权利人对法律的公平、司法的公正失去信心。权利人受到不公平对待,与我国的本土法文化资源格格不入,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再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更不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者。诉讼时效如何摆脱民众道德感情上

2、“恶法”的感官印象,以及对诉讼时效正当性基础的怀疑,都需要在理论上重新考量。本文欲从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入手,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论证诉讼时效的正当性,从而为建构诉讼时效具体制度提供价值指导。  关键词诉讼时效价值基础社会利益  作者简介:朱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XX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2-011-02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

3、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伟大的历史法学派奠基人梅因在《古代法》中认为现代人最不愿采用的原则,乃起源于古罗马人所发明的“时效取得”和在“时效”的名义下传承到现代法学的适用原则。无论是采用“诉讼时效”抑或是“消灭时效”的学者,尽管对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认识各不相同,各国立法例在诉讼时效基本原则、制度设计方面也并非完全相同,但当人们谈及诉讼时效时,大体的基本含义还是一致的。即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不及时主张其权利,法律就不保护该权利。  根据德沃金将自然的司法哲学或将自然的权利引入司法的理念来看,在此暂且撇开诉讼时效是实体权利还是司法程序权利不论,这项权利须在诉讼过程中实现,民法中的诉

4、讼时效制度无疑与社会大众的自然正义观念和道德情感背道而驰。然而此项“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法律原则,无论在民事立法还是法学理论继受时均被作为一项理所当然应该存在的民事制度,其存在的法理基础颠覆了权利人的道德伦理,我们只能从更高层面来考虑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  一、诉讼时效理论基础的传统阐释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因为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用规定的形式赋予应当承担义务的一方违反法

5、律规定义务的权利,使背信弃义行为公然合法化。结果是,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被扭曲,扭曲的不仅是法律的权威还扭曲了社会正义的道德情感,实践中也出现法官置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判决超过诉讼时效的义务人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在法外寻求自然正义,其结果往往是危险的。作为人类解决纠纷的法律工具——诉讼时效制度,什么才是其得以长期存在并安身立命的法理基础、价值基础?笔者总结,不出下面几点之外:  首先,从经济分析角度看,督促权利人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正因为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在处理自己的权利时因心理上的压力而不敢怠慢,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机会,同时也使物能够充分发挥

6、其效用,同时也使物在动态交易上实现稳定和安全。纵观其原因,物的价值在动态流转中才能体现,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处于“休眠”状态,物、财产的功能、价值、效用就难以实现。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其次,从节约司法资源角度看,诉讼时效便于法院及时正确的解决民事纠纷。有多数法学家、学者设想如果法律中没有设计诉讼时效制度,则法院需要调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年代久远的案件纠纷进行

7、审判,因此这不仅会在当今社会纠纷集中爆发阶段加重法官的工作量,而且还因年代久远,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几经变更,证据要么毁损、要么灭失,案件审理的难度可想而知。但如果适用诉讼时效,法院只保护对在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由于纠纷案件发生的时间不久,证据易于审查确认,对案件的审理能够做到及时、准确,有利于迅速处理纠纷。在民法通则颁布前,因法律未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法院“被迫面对国民党统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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