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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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1)论文摘要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笔者拟对该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XX年4月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补充

2、了新的内容,修改了一些与时代和制度不相适应的部分条款,是婚姻法更趋完善和成熟。在婚姻关系中,对当事人一方来讲,从对方那里获得人格尊重和不受侵犯,以及受到侵犯时应从社会和国家获得必要救济,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要求,因而它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法律上被赋予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婚姻法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现行婚姻法,而且突出了婚姻法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特色。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

3、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本论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建立及主要内容等方面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谈几点看法,结合实际法律阐述我国法律当中对受害方进行离婚赔偿的不足之处,呼吁针对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婚姻法》能够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会日趋完善,保护弱者,惩罚过错方的立法意图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实现。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中的几个问题作出粗浅探

4、讨。关键词:重婚、离婚损害赔偿、家庭暴力、精神赔偿、非过错补偿。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自1981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居高不下,1999年审理万件,比1980年的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另据有关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在40%以上。从以上数字看,

5、我国婚姻家庭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XX年4月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了新的内容,修改了一些与时代和制度不相适应的部分条款,使婚姻法更趋完善和成熟。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他人的损害而要求加害人赔偿是习以为常的事,但如果这种损害发生在婚姻关系中,便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因为我国以前的婚姻法中没有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对当事人一方来讲,从对方那里获得人格尊重和不受侵犯,以及受到侵犯时应从社会和国家获得必要救

6、济,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要求,因而它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法律上被赋予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婚姻法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现行婚姻法,而且突出了婚姻法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特色。据此,特来探讨一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特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念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注

7、释A):第一,离婚是由一方特定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即离婚是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特定因素导致的。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第三,必须有过错存在,即必须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第四,损害是由对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

8、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早在19世纪就已登上人类立法的历史舞台,1791年法国宪法中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婚姻规定为契约。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早明确规定离婚过错赔偿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长期以来,我国并未采用婚姻契约理论,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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