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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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合同编号:TGPC2004-A-190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1.定义本合作协议条款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作协议”系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载明的合作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所提到的构成合作协议的所有文件。1.2“甲方”系指本次项目的采购人。1.3“乙方”系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指明的获得谈判成功的银行。1.4“风险补偿金”系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乙方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由甲方对乙方给予

2、补偿的专项资金。1.5“经办银行”系指按合作协议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乙方本身及其具体办理此业务的分支机构。1.6“高校或学校”系指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确定的高等学校。1.7“学校机构”系指学校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1.8“合同”系指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2.合作内容2.1本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系指甲、乙双方及其所代表的机构从事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2.2甲方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有义务管理和监督其代表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2.3如经办银行是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应负责落实各高校的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确定后,乙方负责将甲方12-12-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合同编号:TGPC2004-A-190每年下达给高校的借款学生人数和借款需求额度下达给经办银行,并督促按投标一览表中确定的经办银行与高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各项条款应与甲、乙双方的合作协议严格保持一致。乙方有义务管理和监督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4甲、乙双方应将本合作协议下达给各自代表的下属机构,要求它们遵照执行。3.贷款对象与条件3.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

4、士学位学生。3.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4.贷款金额4.1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5

5、.贷款申请5.1学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5.2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12-12-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合同编号:TGPC2004-A-190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5.3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

6、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或低保证明;(5)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6.贷款申请初审6.1学校机构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6.2学校机构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应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应在10个工作

7、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7.贷款申请终审7.1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经办银行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7.2经办银行在终审工作中,要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条件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12-12-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合同编号:TGPC2004-A-1907.3对审查合格的,经办银行应在

8、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8.借款合同8.1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8.2学校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经办银行在签署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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