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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_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准抢劫罪的结构实际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而以抢劫罪的实质判断,其行为结构应当是具有威胁性的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以相当性原则衡量,“携带凶器”盗窃、诈骗的行为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以立法价值衡量,准抢劫罪的规定没有必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应当构成犯罪的观点,既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又不恰当地束缚了侦查权、检察权的行使,同时剥夺了被害
2、人或第三人的绝对防卫权,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相符;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编辑。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之相互关系 抢劫罪和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高的发案率,是近几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由于立法所固有的高度抽象性不可能一一对应实践中抢夺犯罪的具体情形,同时有关立法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这就为司法机关正确区分抢夺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及正确处理其他一些相关问题增加了难度。因此,认真研究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与联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基于此认识,刑法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一)两罪之联系 分析行为结构
3、,可以发现,抢夺罪和抢劫罪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准抢劫罪的结构实际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而以抢劫罪的实质判断,其行为结构应当是具有威胁性的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以相当性原则衡量,“携带凶器”盗窃、诈骗的行为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以
4、立法价值衡量,准抢劫罪的规定没有必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应当构成犯罪的观点,既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又不恰当地束缚了侦查权、检察权的行使,同时剥夺了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绝对防卫权,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相符;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编辑。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之相互关系 抢劫罪和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高的发案率,是近几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由于立法所固有的高度抽象性不可能一一对应实践中抢夺犯罪的具体情形,同时有关立法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这就为司法机关正确区分抢夺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及正确处理其他一些相关问题增加了难
5、度。因此,认真研究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与联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基于此认识,刑法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一)两罪之联系 分析行为结构,可以发现,抢夺罪和抢劫罪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准抢劫罪的结构实际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
6、抢夺行为的结合,而以抢劫罪的实质判断,其行为结构应当是具有威胁性的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以相当性原则衡量,“携带凶器”盗窃、诈骗的行为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以立法价值衡量,准抢劫罪的规定没有必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应当构成犯罪的观点,既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又不恰当地束缚了侦查权、检察权的行使,同时剥夺了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绝对防卫权,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相符;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编辑。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之相互关系 抢劫罪和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高的发案率,是近几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由于立法所固有的高
7、度抽象性不可能一一对应实践中抢夺犯罪的具体情形,同时有关立法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这就为司法机关正确区分抢夺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及正确处理其他一些相关问题增加了难度。因此,认真研究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与联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基于此认识,刑法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一)两罪之联系 分析行为结构,可以发现,抢夺罪和抢劫罪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8、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准抢劫罪的结构实际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而以抢劫罪的实质判断,其行为结构应当是具有威胁性的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以相当性原则衡量,“携带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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