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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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基本特征决定了和谐社会是一个注重公益的社会。然而,目前,作为和谐社会应有之义的对社会公益的注重和保护却面临着法律制度的空白,而且,实践中此类案件日益增多,这种立法和现实的严重脱节,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如何弥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这一法制空白,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具体程序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的本质  1、“和谐社会”的提出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

3、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国执政党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后提出的又一个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的战略决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新命题。“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  2、和谐社会的本质内容  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4、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胡锦涛同志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

5、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并且,民主法治被置于首要地位。  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一切价值存在,都离不开法治的确认与调整。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可以说,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

6、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律、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基石,是保障。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所以,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一个法律命题,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制,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基础。  二、和谐社会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基本理论问题  1、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这一制度,从理论上来讲,本文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

7、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为行政主体,本质上是行政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通常并非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其原告与案件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行政公益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是国家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所以行政公益诉讼具备“监督

8、”和“救济”双面性,并且于“监督”中实现“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因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即不需要公益侵害现实地发生,只要依据相关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的,就可提起诉讼。  诉讼影响的前瞻性。行政公益诉讼争议的利益通常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代表着国家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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