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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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  一、行政审判对司法体制的一般要求  司法独立是行政诉讼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  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以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它将行政争议蕴含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纳入和平的司法程序理性解决,化解和渲泄了公民等因行政权不法行使产生的怨恨和不满,有效维护、回复了正常的社会、法律

2、秩序,既是对公民权益的救济手段,又是国家权力对其合法性的自我回复机制。行政诉讼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发达程度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出于公正解决行政纠纷这一基本目的考虑,司法独立是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行政诉讼的基础是立法权和司法权尤其是后者对行政权的制约,权力分立或分工和司法独立构成其制度基石。因为只有在立法和行政分离后,才可能以国家的立法来制约国家的行政,才可能由独立的司法机关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来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在专制集权统治下,不仅在观念上任何符合国家利益这一目的性的活动也必然符合法律,而且在实践中,专制统治者作为行政首脑在偏离法律时,以立法主体的身份

3、随时可以为此而更改法律,使得不可能作为行政行为的行为倒作为立法行为而具有效力。[1]司法机关的审查更是无从谈起。就运行机制而言,司法独立状况制约着行政诉讼的运行,独立而有权威的司法机关是行政诉讼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从实证角度分析,各国行政诉讼的形成与发展,因所处历史背景及社会政治基础不同呈现不同的形态,早期深受“行政制度”的影响,晚近则为法治主义及人权保障左右。[2]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或监督始终是其运行的基础,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消长对比直接制约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模式及价值取向。  司法体制类型的选择受到行政争议特殊性的影响  独立

4、而有权威的司法机关是行政诉讼制度功能据以实现的基础条件。假定这一宏观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在行政争议所涉具体问题的情境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表现为另外一种景象:犹如行政不能干预司法一样,司法也不能干预行政的自主性,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监督必须适度,这个“度”构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另一重关系。不同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该关系的不同认识和实践,形成了行政审判体制的不同类型。  行政审判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行政争议所蕴含的问题有时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且往往涉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性质并非纯粹的法律争议;而行政审判就其运行机制而言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制约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

5、度上要影响行政的效率,并可能影响行政权运行的自主性。实践中,这两方面往往交织在一起。如果法院不具备对行政争议专业性问题的审查能力,审查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会阻碍行政的效率与自主运行;即使法院具备对行政争议的审查能力,也往往需要注意所审查问题的性质与审查的强度,否则同样会对行政的运行有不利影响。不过后一问题在前一问题解决后更多地表现为司法的自我克制,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保证,如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等等。  西方国家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行政法院型与普通法院型,分别以法、德和英、美为代表。在法国,设立行政法院的特殊历史原因时过境迁,但行政法院却基于其崇高的历史

6、声誉和行政审判的专业性继续存在;[3]行政审判的专业性与对分权学说的理解,也是德国行政法院设立的最初缘由,[4]其目的均在兼顾增进行政效率与解决行政合法性问题。英美两国强调司法权不应割裂,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争议,其司法审查依循着一条完全不同于法国、德国行政诉讼的道路发展,并形成了另外一种模式:在行政裁判机构基础上的普通法院型行政审判体制,行政裁判机构主要负责解决行政争议中的技术性问题,普通法院主要负责合法性审查。  从功能比较的角度看,法德行政法院体制与英美普通法院体制并不代表他们有多大的实质区别,在行政裁判基础上的普通法院体制可能是行政法院的功能性替代物或对应物;二者的区

7、别可能仅仅在于,各国根据本国现实的政制、法律、社会需要以及法律文化传统,以不同的手段和方式弥合了现存制度与客观需要之间的差距与裂痕,即出于对解决行政争议客观要求的考虑,在本国既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国情的科学协调的行政争端解决体系。  从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行政审判体制固然是一国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但从行政争议的解决看,则又是行政救济或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正是后者所具有的特别意义使得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在原初状况的基础上发生了或大或小的变化。无论法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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