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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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一、确定罪名的原则问题  这是确定罪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罪名,是指刑法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正确确定罪名,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有具体的罪状和具体的法定刑。这应当是确定罪名的最一般原则。笔者认为,“两高”在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法定原则。即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

2、  准确原则。罪名应当主要反映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当以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为主来确定罪名,尽量避免在罪名中出现犯罪主体、罪过。但如果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或者罪过形式上,为了有利于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要时也可以在罪名中出现犯罪主体、罪过。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3、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一、确定罪名的原则问题  这是确定罪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罪名,是指刑法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正确确定罪名,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有具体的罪状和具体的法定刑。这应当是确定罪名的最一般原则。笔者认为,“两高”在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法定原则。即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  准确原则。罪名应当主要反映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当以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为主来确定罪名,尽量避免在罪名中出现犯罪主体、罪过

4、。但如果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或者罪过形式上,为了有利于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要时也可以在罪名中出现犯罪主体、罪过。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简括原则。罪名应当严格根据罪状来确定,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除简单罪状外,不能将罪状直接作为罪名。罪名应当在罪状的基础上,选择最能反

5、映某一犯罪本质的名称,对罪状进行高度概括。因此,罪名应当简洁、概括,避免冗长、繁琐。  明确原则。罪名必须明确,不能笼统、含混。因此,罪名的文字表述要尽量做到顾名思义,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可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词语,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有的罪状很长,如果实在无法高度概括,则宁可罪名长一些,也要保证明确.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

6、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约定俗成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按以上原则确定罪名很难统一时,可以采用约定俗成的办法。这是确定罪名的具体方法上的要求。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确定罪名应当是立法机关的职责范围。从国外立法来看,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实现了罪名立法化,即以立法的形式对刑法中的罪名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没有对罪名作出规定,而这又是当时刑事司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两高”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即根据刑法分则

7、条文规定的罪状所描述的犯罪构成特征进行归纳、推理。有的学者把这种确定罪名的方式称之为“暗含推理式”.我们希望在下次修改刑法时,能够实现罪名立法化,并建议采取一条文一罪名的原则,以罪名一一罪状一一法定刑的立法模式取代现在纯粹的罪状描述的立法模式。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

8、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研究这种犯罪的罪过形式时,又直接涉及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的滥用职权罪,由于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引起刑法理论界的不同看法,概括起来有“过失说”①“故意说”②③和“过失、间接故意并存说”④或者“间接故意、过失并存说”⑤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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