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鹿城区区级涉企三类收费清单

2018年鹿城区区级涉企三类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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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鹿城区区级涉企三类收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策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类别委托(代收)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城市道路占用费浙价费〔2007〕136号0.1-1.2元/平方米·天企业行政事业性无二、挖掘修复费温发改费〔2008〕538号30-300元/平方米企业区农林水利局三、水资源费浙价资〔2014〕207号注:1.除水利发电企业、供水企业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1)超过年度取水计划不满

2、20%的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2)超过年度取水计划20%至4%的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3)超过年度取水计划40%以上的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行政事业性无(一)地表水浙价资〔2014〕207号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2.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3.贯流水:0.02元/立方米4.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5.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企业行政事业性无(二)地下水浙价资〔2014〕207号1.一般用水0.5元/立方米2.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企业行政事业性无四、水土保持补偿

3、费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注:1.免征事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2.按以下收费标准的80%征收。-行政事业性

4、无(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浙价费〔2014〕224号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企业行政事业性无(二)开采矿产资源————————-行政事业性无1.建设期间浙价费〔2014〕224号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企业行政事业性无2.开采期间浙价费〔2014〕224号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企业行政事业

5、性无(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浙价费〔2014〕224号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企业行政事业性无(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浙价费〔2014〕224号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企业行政事业性无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性基金-(一)一般林地《森林法》、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

6、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企业政府性基金无(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森林法》、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按照本条目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政府性基金无(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城市规划区的认定以设区市、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依据)《森林法》、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分别对应本条目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政府性

7、基金无(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项目性质的认定,以权限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为依据)《森林法》、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分别对应本条目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政府性基金无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浙价费〔2016〕211号每平方米2500元企业行政事业性无区人民法院七、诉讼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481号详见文件-行政事业性无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八、生活垃圾处理

8、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无(一)垃圾处理费温发改费〔2005〕425号1.从业人员:3元/月.人2.单位:5元/月.人3.离退休人员:1.2元/月.人4.生产经营企业:80元/吨企业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无(二)公共卫生服务收费温发改费〔2005〕327号1.工厂企业单位(含厂中厂、生产公司):1.5元/月.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上限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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