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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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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从性别的视角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从性别的视角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颁布实施,共计19个条文。这一解释的出台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争议和激烈的讨论,有学者把它称作是“男人的法律”。为何《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会引起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呢?究其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与中国的传统相背离,特别是有关房
2、产的条款更是与中国人从古至今的习俗相去甚远。本文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最具争议的条款从性别的角度进行简要解读。 一、关于孳息、自然增值的问题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孳息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出的收益;自然增值就是
3、非认为的增值。该解释明确将孳息与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而《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从法律效力的层面上讲,《婚姻法司法解释》是对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具体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不得与《婚姻法》的规定相背离。从中国的传统习俗层面上讲,《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更是否定了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家事劳动的价值。 从古至今,结婚时由男方到女方家中将女方迎娶至自己家中,待女方嫁入夫家时,男方已备置好动产、不动产,根据联盟法律,这些动产、不动产都是男方的婚前个人
4、财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动产、不动产所得孳息本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辛勤劳动的结果,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婚后收益中的孳息和增值部分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这显然对于同样付出了劳动的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这样的规定并未考虑家庭生活的需要。该第五条的规定保护的是婚前强者的利益,处罚了夫妻之同甘共苦,于理不容。 二、关于房产所有权的问题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
5、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结婚时由男方置办房产,因此该条的出台特别受到男方父母的拥护。源于中国人几千年来“养儿防老”的观念,男方父母花掉了毕生的积蓄为子女购买房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
6、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是,男方父母在为自己子女购房时又担心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女方就会分走一半的财产。但是碍于情面,也为了不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男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一般不会指明其所购房子只赠与男方一方,这样的心理矛盾为男方父母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只能冒家产被分走一半的危险赠与夫妻二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出资购房的男方父母来说无疑是一纸福音书。但是本文不得不对该第七条持否定态度。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
7、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面对今日中国飙升的房价,男方父母倾其全力为子女买房结婚,他们对不动产可能会被分走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透过男方父母这种赠与行为之现象应看到本质之所在。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之目的就是要建立、夯实赡养的团体,使其能颐养天年,满足其情感的需求。而第七条的解释无疑是对全身心投入家事劳动的贤妻良母敲响了警钟。婚后,女方的重心从事业转移到了家庭生活中,以至
8、事业荒废,并丧失了很多技能培训的机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积累的资本逐渐减少,最后只余下家事劳动的技能,而这样的技能一旦离开婚姻家庭生活的大环境是不具有价值的。然而男性的资本却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越积越多,“净身出户”就成为威胁婚后女性的潜在危险。这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权益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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