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法”之特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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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中国古代民法”之特色研究  一、从自然经济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  自然经济的最初发展,使中国国家形成较早,成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们知道,最初的农业经济,因生产力低下,土地国有,使得广大民众安土重迁,长期将自己束缚在固定的一小块一小块土地之中,从事着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劳动。即使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剩余劳动产品的交换,也往往不是出于盈利的目的,不超出血缘亲属关系的范围。遂使得本来就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长期处于一种十分简单的状况中,从而导

2、致社会实际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稀少。这种基于“抑商”而不是保护和促进商业及商品经济发展,出于禁榷制度下的官府直接或间接干预的目的,而形成的中国古代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带有国家干预的特征。进而言之,中国古代民法始终未摆脱古代行政法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民事调整手段上表现和尤为突出,至今仍未尽失其影响。  二、从刑律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联盟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

3、性的成果“中国古代民法”之特色研究  一、从自然经济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  自然经济的最初发展,使中国国家形成较早,成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们知道,最初的农业经济,因生产力低下,土地国有,使得广大民众安土重迁,长期将自己束缚在固定的一小块一小块土地之中,从事着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劳动。即使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剩余劳动产品的交换,也往往不是出于盈利的目的,不超出血缘亲属关系的范围。遂使得本来就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长期处于一种十分简单的状况中,从而导致社会实际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稀少。这种基于“抑商”而不是保护和促进商业及商品经济发展,出于禁榷制度下的官府直接或间接干预的目

4、的,而形成的中国古代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带有国家干预的特征。进而言之,中国古代民法始终未摆脱古代行政法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民事调整手段上表现和尤为突出,至今仍未尽失其影响。  二、从刑律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联盟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中华法系中刑法规范的发达,直接影响着其它性质的法律规范。尽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要求法律规范各有其不同的调整对象,并采

5、取与调整对象相适应的调整手段。但中华法系重刑的特点,使其它诸如行政性质的法律规范,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等,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刑法规范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中国古代民法方面则形成了“刑事兼容民事”的特点。简言之,虽然古代许多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照今天看来是民事性质的,但这些规范的法律调整手段却带有明显的刑罚方式。民法的历史就是在一步步摆脱刑罚手段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其实不仅是民法,就是刑法本身,不也是强调应逐渐缩小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程度吗?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也许若干年后,那时的人们会对今天刑法中的刑罚手段也觉得不可理解。这个历史上古代民法逐渐摆脱刑罚手段的全过程,在中华法系中历经两

6、千多年而无什么进展,这恰恰是符合封建统治的要求——将社会中的一切都僵化和固定下来并加以神圣化,从而导致了中国古代民法在法律的调整手段上,始终留有明显的刑罚特征,这方面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可以说这种调整对象属于民事性质,调整手段属于刑罚的二重性特点,是中华法系中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规范结构上的特色。这当然不完全符合今天民法的概念,但它却符合了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要求,所以,我们说它是中国古代民法。  三、从礼教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

7、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从礼教来看,礼法之间既联系又有区别,古人把这种关系称之为“出礼入刑”。所以即使在上述婚姻、亲属、继承诸方面,统治者一方面尽可能利用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护利于其统治的社会秩序,以“礼”行具体的调整职能;另一方面则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这在历代法典中是不难找到论据的。这就造成了礼与古代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许多重合的现状。但是礼与古代民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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