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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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考核工作在中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中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中院各部门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做好基层法院对口业务工作的考核;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录入、统计工作,并及时汇总报送绩效考核办公室。第二章审判业务、综合管理指标考核第三条《考核规定》第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由中院相关部门按绩效考核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一、审判管理办公室(一)审判业务指标的

2、考核依据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二)《考核规定》第八条,关于审判管理事务,满分80分。审判管理事务的考核依据《考核规定》进行。二、执行局《考核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关于执行工作,满分60分。(一)执行信访工作考核依据《2012年度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督办考核办法》进行,满分15分。(二)执行工作满分为45分。1.执行案件(15分)(1)执结率全年累计低于70%的,每低0.5%扣0.1分;执行到位率全年累计低于65%的,每低0.5%扣0.1分。(2)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调查措施,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每件扣2分。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

3、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结,没有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每件扣1分。29(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每件扣0.5分。需评估、拍卖的未按规定移交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的,每件扣0.5分。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款物分配的案件,未经合议庭合议并履行告知程序的,每件扣0.5分。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案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每件扣0.5分;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或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每件扣0.5分。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公开执行信息的,每件扣0.5分。无正当理由的超执限案件,每件扣0.5分。因不当执行引发暴力抗

4、法事件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1分。(4)受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低于本院执行案件执结率的,每低0.5%扣0.1分。(5)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没有恢复执行的,每件扣0.5分。(6)执行法律文书的签发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引用条款不准确的,每件扣0.5分。对执行中罚款、拘留、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解除查封、扣押、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搜查、提请追究拒执罪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合议制而未采取的,每件扣0.5分。2.执行工作管理(5分)(1)院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执行工作应当不少于两次,少1次扣0.5分;未向当地党委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0.5分;未向当地人大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O

5、.5分。对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重大举措、规章制度,贯彻不力、落实不够的,每次(项)扣0.5分;未按中院书面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协调案件报告、材料的,每件扣0.5分;不执行中院协调意见,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执行的,每件扣0.5分,并通报全市法院。(2)执行案件未实行流程管理的,扣O.1分。每年未对本院执行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扣0.5分。(3)执行卷宗归档率全年累计低于95%的,每低0.5%扣0.2分;归档卷宗未区分正、副卷或缺少法律文书、重要证据材料、立案结案审批手续的,每项扣0.2分。29(4)未建立《执行款项收支一览表》、《执行案件汇款审批表》制度的,扣0.3分。执行款底数不清的,

6、每件扣0.1分;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收取、支付执行款的,每件扣0.5分。因管理不善导致扣押物灭失、毁损、贬值的,每件扣0.5分。(5)各类综合性材料、报表等未按要求上报的,每次扣0.5分。(6)未实行执行分权运行机制的,扣0.5分。3.执行队伍建设(5分)(1)执行局未设置一室二庭的,扣0.5分。(2)执行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所占比例低于所在法院平均比例的,每低0.5%扣0.2分;未组织执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扣0.5分;执行人员不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培训的,每人次扣0.2分。(3)执行局长任免前未以书面形式征得市中级人民法院

7、同意的,扣0.5分。(4)执行人员调出、调入在接到调令3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上报中院执行局备案的,每人次扣0.2分;未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修改人员信息的,每人次扣0.2分。(5)每年分析一次执行队伍建设情况并报中院执行局,未报告分析情况的,扣0.1分;未建立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公务行为规范、汇报、登记制度的,扣0.1分。(6)发生执行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每人扣1至2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况每人扣2至3分。4.执行保障(2分)没有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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