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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第五篇消防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通则1.1.1适用范围1.1.1.1除另有说明外,本篇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小于45m无限航区的渔船。1.1.1.2对其他渔船的规定,如考虑船型及作业海区等情况,认为应用本篇的某些要求不合理或不必要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放宽或免除这些要求。1.1.2认可凡用于船舶消防的主要材料、设备、用品和装置等,均应经验船部门认可。1.1.3即刻可用所有灭火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且即刻可用。1.1.4防火保护方法1.1.4.1在起居处
2、所和服务处所内应采取下列保护方法之一:1)IF法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以不燃的“B”级或“C”级分隔作为内部分隔时,一般不设自动喷水系统和探火或失火报警系统;2)IIF法在可能产生火源的所有处所设有符合本篇第3章要求的自动喷水系统,一般对内部分隔型式不加限制;3)ⅢF法在可能产生火源的所有处所设有符合本篇第4章规定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一般对内部分隔型式不加限制,但在任何情况下由“A”级或“B”级分隔限界的任何起居处所的面积不得超过50m。对其中的公共处所,经验船部门同意,此面积值可适当放宽。1.1.4
3、.2对机器处所、控制站等的限界面,其构造和对所使用的不燃材料的要求以及对梯道围壁和走廊的保护,本节1.1.4.1的三种方法均可通用。1.1.5灭火站室及系统布置的基本要求1.1.5.1各种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站室或集中控制阀箱及其动力源应易于接近且操作简便,其有关装置应布置成当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致被切断。1.1.5.2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站室、消防泵、灭火剂容器及其他装置均不得布置在防撞舱壁之前。第2节定义1.2.1材料1.2.1.1“不燃材料”系指通过规定的试验程序加热至约750℃时,既不燃烧亦不发出足量的能造成自
4、燃的易燃气体的材料。除此以外的任何其他材料,均为“可燃材料”。1.2.1.2“钢或其他等效材料”中的“等效材料”系指任何不燃材料本身或由于所设隔热层,经过标准耐火试验规定的相应曝火时间后,在结构性和完整性上与钢具有同等的材料的效能(例如设有适当隔热材料的铝合金)。5-30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1.2.2标准耐火试验“标准耐火试验”系指将需要试验的舱壁或甲板的试样置于试验炉中,按大致相当于下列标准时间温度曲线进行的一种试验。试样暴露表面面积应不少于4.65m2,其高度(
5、或甲板长度)应不少于2.44m,试样应尽可能近似于所设计的结构,如合适时至少包括一个接头。标准时间温度曲线为连接下列各温度点(在起始炉温以上测量)的一条光顺曲线:自开始至满5min时556℃自开始至满10min时659℃自开始至满15min时718℃自开始至满30min时821℃自开始至满60min时925℃1.2.3低播焰性“低播焰性”系指通过规定的试验程序,被试表面能有效地限制火焰的蔓延。1.2.4耐火分隔1.2.4.1“‘A’”级分隔”是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与甲板所构成的分隔:1)以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
6、;2)有适当的防挠加强;3)其构造在经过1h的标准耐火试验的全部过程中,应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4)用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增高值不超过180℃。“A—60”级60min“A—30”级30min“A—15”级15min“A—0”级0min5)验船部门可要求对原型舱壁或甲板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及温升的要求。1.2.4.2“‘B’级分隔”是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构成的分隔:1)其构造
7、在经过0.5h的标准耐火试验的全部过程中,应能防止火焰通过;2)其隔热效能应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增高值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增高值不超过225℃:“B—15”级15min“B—0”级0min3)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参与制造和装配的“B”级分隔所用的一切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但如符合本篇第2章的有关要求,可允许使用可燃镶片。4)验船部门可要求将原型分隔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1.2.4.3“‘C’级分隔”是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的分隔,但不
8、需满足有关防止烟及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允许使用符合本篇第2章的有关要求的可燃镶片。1.2.4.4“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1.2.5处所1.2.5.1“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住室、办公室、医务室、放映室、游戏室、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以及类似的处所。1.2.5.2“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室、休息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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