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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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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摘要: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诸侯给争霸的时代,也是言论自由,文化繁荣的时期,由于当时的社会转型期的状况,各种学说纷纷兴起,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他们各自坚守自己的学问阵地,推行各自的治国之道,尤其是儒、道、法三家更是各执一词,相互攻讦和吸收,在其后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他们相互攻击又相互吸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思想,为中国法律思想几千年的发展涂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星光璀璨,本文通过对儒道法三家法律思想进行比较,加深对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认识,以期更好地为现世做贡献。 关键词:儒家;道家;法家;
2、法律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110-03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在向前推进,从立法数量就可以看出来,但很多法律执行起来很难。有很多“先进”的、“现代”的法律难以付诸实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这和当今中国的法律发展方向有关。 我国很多法律是从国外移植的,法律的发展“不接地气”。许多看似美好的法条和制度,在中国现实的社会变得格格不入。举个例子:根据外国的法律思想,法官应当是中立的,民事案件应该是以“不告不理”9为原则的,但是在中国的基层法院,大部分法官是要进行送法
3、下乡活动的,而且有很多的法官并不是像课本上说的那样在法庭中穿着法袍拿着法锤进行审判的,而是深入到人民法庭或者直接进行“炕上开庭”。这在“先进”法治思想看可能是荒唐的,可是在中国的基层法院却是符合实际的。所以,笔者认为,法律的制定,法治的推进是要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是要和当地的法律思想所匹配的。推行中国特色的法治,首先要弄清中国特色的法律思想。下面我们就从儒道法三家法律思想比较中寻找中国特色的法律思想。 一、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是以孔丘(约公元前551-前479年)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的代表的人物有孔丘、孟轲、荀况和董仲舒等人,孔丘的思想体
4、系的核心是“仁”,提倡“礼治”“德治”和“人治”,但不完全否认法治,主张“德主刑辅”“以德去刑”和“宽猛相济”,他注重德礼教化,反对不教而诛,主张慎刑罚、薄赋敛、反对严刑苛政,提倡以“礼”服人。孟子的特别重视“仁政”对孔子的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继承和发展,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说法,强调了人民的重要性。荀子提出了最早提出了“礼法统一”的主张,开创了儒法合流的先例。 董仲舒的理论是这样的:天以阴阳成岁,阳为德,阴为刑。天重德不重刑,人君应上承天之所为,治国任德不任刑,如果违悖此原则,天会先降灾害以谴告;如果人君不知自省,天又会以怪异现象加以警
5、惧;如果人君再不改过,便将伤败失国。9 儒家主张一个社会应该要有许多不同性质的规范协同运作来维持秩序。在这些规范里,他们特别列出了道德、礼仪、法律和政令四类。认为规范是由掌握了社会权威的人所制定。孔子说:“天下有道,礼乐征伐由天子出。”因为道德最接近理性、人情,最容易被人接受,所以它是一套最广泛的准则;法令也可以合乎理性和人情,但是并非必然。 儒家认为法令有以下三点缺陷:第一,它是权威者制定的,这些人未必公正、明智,而常常为了自己的利益立法,所以人为法没有证实自身正当性的能力,需要靠道德去判断它。第二,无法尽书。第三,荀子曾说:“以法或依法为治不足以
6、合大众,美国家。”因为法律不像道德那样容易为人们接受,要靠权威者用强制的手段才能施行,权威者用来强制人民的手段不外行赏、施罚,诉诸于人们趋利避害之心。但是利害是相对的,人们在决定是否要做法令所要求或禁止之事的时候,就会计算一番,如果所得的奖赏比付出的代偿低,便不会去遵守法令。 荀子日: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礼记》经解篇说:“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因为礼可以有这样潜移默化的功能,所以特别受到儒家的重视。 儒家的思想将规范的基础从鬼神的旨意移转到了人的心愿和理性,认为规
7、范并无神圣性和永恒性,而应该与人的需求和因时因地而生的对于公平正义的认识配合并发展。厘定了各种规范的层次。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说明了各种规范的适用方法。强调了人民与权威者之间的相互、对当的关系。指出多种规范应该结合起来协同运作,以建立一个安宁和谐的“大同”社会。 二、法家法律思想9 法家是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多系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军事家。春秋时期的管仲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战国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是法家的主要代表。 法家主张要集中全国的权威于君主一人,由他用势、术和法来压制甚至消
8、灭其他可能与他争权、窃威、乱国,被韩非称为“重人”的贵族和大臣,以及妨害增加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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