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旧大纲对比-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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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从13年大纲看命题趋势一、大纲总体变化趋势与2012年相比,2013年合同法部分中买卖合同的内容改动较大,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的新规定。1、大纲新增考点的变化都是集中在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的第一节“买卖合同”中(1)新增了4个考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及“所有权保留”。(2)修订了2个考点:“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和“商品房买卖合同”。(3)删除了考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大纲附录中

2、新增3个法律法规,修订了2个法律法规。新增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10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8号。(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

3、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20号。新修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4、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改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9号。二、13年命题趋势分析2013年民法大纲的内容和去年相比并没有太多的变化。新增加的关于买卖合同的考点都是依托于《买卖合同解释》的出台,《合同法》本身就是民法部分比重较大的一门法律,买卖合同又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一个有名合同,因此,这部司法解释将成为今年民法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其中第3条是重点中的重点,已

5、经在2012年的司法考试中已经有所涉及。另外,大纲新增的3个法律法规以及修改的两个法律法规也需要重点关注,新法是司法考试出题人特别青睐的一个部分。除上面对考点修改归类及新增修改的法律之外,大纲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这也说明民法这门学科考点历年变动较小,传统考点仍然是考查的重心,所谓“重者恒重”在民法这门学科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考生仍需要将复习重心放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以及侵权法部分,另外去年新增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预计今年也会有所涉及,需要继续关注。~1~13年大纲增删考点汇总13年新增考点章名节名新增考点第二十章转

6、移财产权利的第一节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合同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13年修改考点章名节名修改考点12大纲13大纲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基本民法基本原则的民法的基本原原则含义平等原则自则民法基本原愿原则公平原则则的含义民诚实信用原则禁法的基本原则止权利滥用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第一节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标的物交合同移和风险责任负担付和所有权的及孳息归属(标的转移标的物物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和孳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息归属商品房承担孳息归属)买卖合

7、同房屋买卖合同13年删除考点章名节名删除考点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第一节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合同的主要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新增考点解读考点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一、买卖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处理。(1)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

8、、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处理。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2~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二、买卖合同的效力1、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当事人一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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