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立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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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立法探析  摘要:由于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处罚,引得争议不断,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重新审视我国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立法,提出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希望以此解决目前关于此行为的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刑法理论的冲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刑事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09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不断攀升,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2、。有报道,有效的现场救护能够降低20%的致死率,但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1]。因此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成为学者们热议的话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重新审视我国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立法。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立法及判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

3、危险驾驶罪:“6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补充:“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中可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只有先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才能认定为“逃逸”。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是必备要件,如果脱离的目的

4、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例如在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行为人由于受伤在身,由他人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该行为人就不存在逃逸行为。以下情况,通常认定为符合“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不负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或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发

5、生后,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又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6)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7)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6  二、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刑事立法的不足  1.从上文得知,目前我国立法将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这就使得如果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其

6、后面的逃逸行为就无法纳入交通肇事逃逸的调整范围中。例如,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人的违规造成,汽车驾驶员弃伤者不顾而离开现场,就不能以交通肇事逃逸追究其责任。  2.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些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罪责,只是其“指使肇事人逃逸”构成的是“逃逸”共同

7、行为中的教唆行为,却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缺乏基本犯这一前提,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及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2],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3]。  3.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犯,对死亡这一客观事实,《解释》第五条并没有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进行限定,不排除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可能,现实中也存在故意的情形,比如间接故意。如此一来,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就是“基本的过失犯+故意的加重犯”,一种犯罪不可能同时既是过失犯罪,又是故意犯罪,这在理论上解释不通。6  4.如果先前的交通肇事+逃逸行

8、为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这有违行为论。根据行为论,犯罪行为终了之后,随后的行为不能与终了前的行为并列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的法律属性不同,逃逸行为不能作为肇事行为的一部分而成为交通肇事罪[4]。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立法完善  由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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